江源区扶持人参生命科技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和引导我区人参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建设我区人参生命科技产业园区的发展规划,设立江源区人参生命科技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为规范人参生命科技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参生命科技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人参产业资金),是指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江源吉林人参生命科技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内人参产业发展、科技创新、人才引进、金融服务,促进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资金。
第三条 人参产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申报项目的评估审核和审查。成立江源区扶持人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审查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成员由分管副区长和区委组织部、区发改局、人参产业办、科技局、金融办、审计局、政府办、财政局等组成。成立江源区扶持人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家评审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估审核。
第五条 区委组织部、区人参产业办、科技局、金融办(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 人参产业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产业发展项目,由区人参产业办负责管理
1.对新入驻园区的符合我区人参生命科技产业园区发展规划且投资额较大的企业(项目),根据其对园区发展的促进作用和对地方财政的预期贡献,采取股权投入、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贷款贴息、奖励、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
2.对新入驻园区并在园区缴税的企业(项目),根据其对地方财政新增贡献情况给予奖励。
3.对新入驻园区内设立总部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生产基地的世界500强、国内外上市公司及国内行业百强企业和科研院所等机构,根据其对园区发展的促进作用和对地方财政的预期贡献,给予一次性补助。
4.为工业企业生产流动到期贷款转为新增贷款提供短期周转资金支持。
(二)人才引进、培养项目,由区委组织部负责管理
1.引进国家、省级优秀人才和园区需要的特殊人才,并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的,根据引进人才发挥作用情况,连续三年发放生活补贴。
2.引进携带技术、项目、专利等园区发展急需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的,给予创新创业人才(团队)一次性补助。
3.为园区做出重大贡献的引进人才,按其上年在园区内的个人工薪收入所缴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给予相应奖励。
(三)科技创新项目,由区科技局负责管理
1.对科研机构、企业、个人在园区内建设研发机构、人参产业中试基地(中心)、“GLP”实验室、科技(中小企业)孵化器,根据其固定资产投入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2.进入园区科技(中小企业)孵化器内进行研究、开发的在孵企业,对其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给予补贴。
3.对园区内企业获得国家、省级财政专项立项的生物健康科技研发创新类项目,区政府给予相应的地方资金配套支持。
4.对园区内企业新获得科技创新成果的药品、医疗器械以及获得国家级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或省级名牌产品的保健食品、化妆品,并在园区进入生产销售的,根据其对地方财政作出的贡献,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金融服务项目,由区金融办负责管理
1.对未享受上级贴息政策的企业,由园区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贴息。
2.对园区内企业在国内外首发上市、或通过并购重组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到我区的、或在“新三板”挂牌成功后又转板上市的,给予阶段性补助。
3.对上市企业境外融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且投向本地的、非上市股份公司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成功的、企业通过改造债券融资的,给予相应奖励。
第七条 人参产业资金采取资本金投入、无偿资助、周转金扶持三种扶持方式。
资本金投入方式,主要用于引导新入驻园区项目建设,引导资金投入后,根据投入额度,占有一定比例股权。
周转金扶持,主要用于帮助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工业企业转贷“过桥”采用,为短期借款。
无偿资助,包括补助(补贴)、奖励和贷款贴息,付给企业后无需偿还。
同一年度,一个企业(项目)原则上只能选择以上一项内容和一种支持方式申请项目。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我区发展人参生命科技产业的规划,各自确定年度分管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工作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在相关网站公布申报项目的范围、要求、申报程序等内容,组织项目申报,并对申报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查,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和检查,向区政府汇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第九条 专项资金审查小组对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我区人参产业发展规划,是否纳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进行审查,结合我区当前经济和财政情况,拟定专项资金下达计划,报区政府常务会审议。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专家评估审核小组对企业申报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审核,对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风险进行评估,对项目的合法性检查,出具评估审核报告。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根据区政府常务会的决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项目的具体实施,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负总责。
第四章 申报条件、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人参产业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位于区人参产业园区内;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会计机构完整,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五)申报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持内容。
第十四条 申请人参产业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提供的材料:
(一)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
(五)承担项目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
(六)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五条 工作程序
(一)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我区发展人参科技产业的工作安排,提出年度扶持人参产业项目的要求和方向,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项目,按项目类型提出申请并填报资金申请表,按要求附相关材料。
(二)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对申报项目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
(三)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审查小组组成人员建议,对申报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审查,拟定资金支持额度。
(四)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性质、规模、预期效益、申请资金等情况,从区专家库中选择至少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项资金专家评估审核小组,对专项资金审查小组审查后的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项目评估审核报告。
(五)经专项资金专家评估审核小组评审通过的项目,报区政府常务会审议;其中单项支出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区政府常务会审议批准后,须向区委常委会报告。
(六)区财政局根据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于1个月内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凭资金计划与项目主管部门衔接落实专项资金,办理相应手续。
第五章 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专项款专用,并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限为3年,专项资金执行到期后,剩余部分由区财政部门撤销收回。
第十八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单位要在每季度末向项目主管部门及区财政局报告本企业财政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 建立检查制度。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区审计、监察、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项目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被检查企业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六章 变更和处罚
第二十条 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时,需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资金项目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报项目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上缴区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要对专项资金实行专帐核算、专帐管理。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对弄虚作假、挪用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项目单位以后不得再申报该类支持项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参产业办、科技局、金融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列条款如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