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农业水价改革实施意见
为建立符合市场导向的水价形成机制,保障水利工程长效运行,促进农业节约用水,根据《河北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成安县推进农业水价改革实施意见如下:
一、水价制定
(一)全县农业用水每亩分配水权为149.4立方米。
(二)地表水计量到斗渠口(扬水点),井灌区计量到井口。已安装计量设施的供水工程,实施“一证一表一卡”制,按水量收缴水费;暂没有安装计量设施的供水工程,以电折水,按电量或亩次收缴水费。各种工程实际执行的水价可在政府指导价格的5%上下浮动。
二、水费收缴
(三)按全县工程类型分为扬水站、村集体机电井和村民自建自管自用的机电井。一是扬水站。所有权归成安县水利服务中心,采取竞标或协商的形式确定承包人,承包期为10年,承包人负责水费收取并对扬水站及其节水灌溉工程进行管护,并签订管护责任书,承包人以扬水站控制的耕地面积为基数,最低每亩收取10元保证金,每年由水利局组织对承包人进行考核,考核优秀的进行奖励,考核不合格的扣掉10%的承包费,直至扣完为止;二是村集体机电井。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的机电井,由村用水分会或竞争方式确定承包人,负责按政府核定的指导水价收费并管护机电井及其节水灌溉工程;三是自建自管自用的机电井。由产权人负责按政府指导价核定的水价收费并管护机电井及其节水灌溉工程。机电井征收的水费由村用水分会管理,超限额征收的水费作为节水奖励基金由各村用水分会统筹管理,由县用水者协会监管,作为节水奖励基金。
(四)各乡(镇)、村基层用水分会管理组织建立水费收缴账户,水费收缴使用统一票据,实行用水指标、实用水量、水价标准、水费账目“四公开”,增强水费收缴的透明度。并强化水费收缴监管,防止乱加价、乱收费。
三、水费使用
(五)收缴的水费和超限额加收的水费,除扣除电力部门的电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配水人员劳务费和管理费用等合理性开支外(机井或扬水站大修,需一事一议),仍有节余的,列入节水奖励基金,交由基层水利服务组织统一监管、统筹使用。
(六)基层水利服务组织、水费收缴组织或个人,均应建立水费收缴台账,一个灌溉周期或定期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水费收缴、开支明细,接受用水户和政府相关部门监督。
四、组织实施
(七)乡(镇)、工业区人民政府是农业水价改革的责任主体,按相关规定成立领导小组。物价部门负责水价政策落实,财政部门负责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落实,水利部门负责监督供水工程运行、水权额度指标核定、计量设施安装、水费收缴等工作的落实,电力部门负责协助水利部门落实水电一体计量设施安装。
(八)乡(镇)水利服务站、农民用水户协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县物价、水利、财政、电力等部门的指导下搭建水价改革基层管理平台,逐村、逐水源工程落实水价政策。2014年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项目区内灌溉工程于2015年4月30日前完成农业水价改革任务,项目区外灌溉工程于8月31日前完成农业水价改革任务。
(九)供水工程产权采取竞争承包方式确定承包者,承包者必须接受基层用水管理组织的监督管理和考核,负责水源和末级渠系工程维护运行、农田灌溉、水费收缴等服务,年内节余水量获得节水奖励,超水权额度收缴部分上缴,由所在辖区的基层水利服务组织统筹使用。
(十)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向用水户广泛宣传农业水价改革的重大意义,让用水户了解当地水问题对群众生活的重要影响,提高用水户有偿用水、节约用水的自觉性,形成广泛支持、关心、参与农业水价改革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