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政务服务中心信息公开,增加工作透明度,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1、政务服务中心的职责、内设机构和内设机构的职责;
2、办事的条件、程序、收费、时限和结果;
3、民政窗口的人员姓名及…;
4、民政各项规章制度,便民措施,服务承诺;
5、监督办法、违法违纪的投诉责任追究;
6、群众关心的其他热点问题。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
1、设置工作人员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实行亮证服务;
2、设立查阅登记台,依群众申请公开各类非保密事项;
3、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务信息的形式。
第七条 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一是设立投诉电话;二是设立监督意见箱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部门政务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