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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制度】防城港市口岸收费情况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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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岸收费情况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我市口岸收费行为,杜绝违规和不合理收费等现象的发生,确保口岸收费监管广覆盖和常态化,打造优质、便利、高效、廉政的现代化口岸环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 商务厅关于实施规范清理口岸收费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的通知》(桂价费〔2016115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市口岸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收费及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单位在开展收费时,实行口岸收费情况报告制度。

第三条  口岸收费情况报告工作,实行市级管理,由口岸收费单位向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由三个部门会同处理。

第四条  市价格、财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县(市、区)的口岸收费情况报告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及时贯彻上级收费调整政策,对收费单位上报的情况进行核实,维护好口岸收费单位收费情况数据库,向社会公布年度收费情况。

第五条  口岸收费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责任制度、台账制度和自查制度,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有关口岸收费情况,并确保报告内容真实准确。

第六条  口岸收费情况报告主要包括三类情况,即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和政府性基金收费情况。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口岸收费单位及时向价格、财政、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收费项目标准调整情况、收支情况及收费过程中出现的其他情况,并汇总报送年度收费情况(具体按《防城港市口岸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表》要求填写)。

(二)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报告。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口岸经营服务性收费,口岸收费单位要及时向价格、财政、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调整情况、收支情况及经营服务过程中出现的其他情况,并汇总报送年度收费情况;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口岸经营服务性收费,口岸收费单位要动态公布收费单位信息变动情况、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调整情况及收费过程中出现的其他情况,同时报送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具体按《防城港市口岸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报告表》要求填报)。

(三)政府性基金情况报告。口岸收费单位及时向物价、财政、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政府性基金项目标准调整情况、收支情况及征收过程中出现的其他情况,并汇总报送年度征收情况(具体按《防城港市口岸政府性基金收费情况报告表》要求填写)。

第七条  口岸收费单位实施收费,应按本制度规定做好相关情况报告,并在门户网站、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优惠减免规定、监督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口岸收费单位应明确收费管理人员职责,建立健全口岸收费情况报告工作内部管理制度和口岸收费情况台账,自觉规范收费行为。

第九条  市价格、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口岸收费情况报告的管理,及时整理公布口岸收费目录清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口岸收费情况报告执行情况将纳入价格(收费)诚信制度体系,对未按要求报告的口岸收费单位,市价格、财政、商务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  市价格、财政、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口岸收费情况报告的查验工作,对报告中发现自立项目、超范围收费、擅自改变收费性质等问题,要及时核实并纠正。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防城港市物价局、财政局、商务局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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