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桂薪联发〔2017〕1号)精神,进一步健全我区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工作的协调和指导,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力度,切实建立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确保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经区政府同意,建立防城港市防城区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如下:
一、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联席会议由区政府办、区委宣传部、区人社局、区发改局、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信访局、区工商分局、区总工会等16个部门组成。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为总召集人,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和区人社局、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主要领导为副总召集人,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任成员。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人社局,办公室主任由区人社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有关业务股室(单位)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单位业务股室(单位)负责人担任办公室成员。
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办公室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调整的,由其所在单位接任领导、股室负责人自然更替,并由所在单位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对我区企业工资支付,特别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指导推动;分析研判工作形势,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组织实施全区治理拖欠工资问题专项工作;对全区各部门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组织开展督促检查;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
三、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一)向区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主要汇报政策落实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区委、区政府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对解决企业拖欠工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对策建议,应在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或征得成员单位的同意后,上报区政府。遇有意见分歧的,由牵头单位负责协调;协调后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将有关意见和理由报区政府。
(二)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全体会议。主要任务是,学习贯彻…、自治区、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指示、批示及有关会议、文件精神;研究审定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研究其他事项。联席会议召开后形成会议纪要。
(三)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根据年度工作需要或成员单位建议,不定期组织各成员或部分成员联合开展专题调研,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有关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全区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工资工作推进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同时,各成员单位要开展调查研究,推进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工资工作。
(四)开展督促检查工作。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拟订工作督查方案,报总召集人、副总召集人同意,适时组织对我区各有关部门落实政策措施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五)做好信息通报和交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有关信息收集和档案管理工作,加强各成员单位间的沟通协调,做到信息互通、工作相互支持,切实形成工作合力。
(六)坚持及时处置的原则。联席会议的各成员单位,最先接触到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应及时将事件的初步情况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并按联席会议职责要求开展工作。
(七)做好执行落实和通报工作。联席会议协商一致和经区政府审定的事项,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各自职能尽快组织落实。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跟踪、督促各相关职能部门对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区政府审定事项的落实,并把落实情况报告联席会议和区政府。
四、各成员单位职责
(一)区人社局:负责我区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牵头工作,加强组织协调、指导推动和督促检查;会同成员单位认真落实《…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1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桂薪联发〔2017〕1号)精神,牵头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纠正和处理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区委宣传部:负责加强舆情监督,督促和指导有关新闻媒体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宣传工作,要积极配合人社部门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宣传工作,加大正面宣传报道和反面曝光力度,充分发挥舆论正能量。
(三)区发改局:负责加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指导和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对提供虚假信息的项目,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673号令)及时处理;对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提供政策和项目支持。
(四)区公安分局:负责协同人社部门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做好对人社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接收立案和侦破等工作,对人社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审查,依法按时做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对于案情复杂、行为人有转移财产、逃匿迹象、暴力抗拒执法等紧急情形下,人社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应当提前介入处置;负责防控和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及时妥善处理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依法查处并严厉打击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讨薪名义讨要工程款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公共安全的事件。对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根据事态发展,要依法采取驱散、带离及拘留等强制措施予以妥善处置。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区住建局:负责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制定出台建筑市场的监管制度,加强对合同履约过程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规范我区建筑市场管理秩序,牵头处理各类拖欠工程款和工程款结算纠纷问题,查处建筑工程领域非法挂靠、违法分包、转包等其它违法行为,督办解决本领域内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协同人社部门全面规范建筑工程领域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等制度规定,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推进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改进本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企业,要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证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指导做好建筑工程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
(六)区司法局:指导务工人员权益保护的法治宣传教育,支持、引导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机构为被拖欠或者克扣工资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工作;协同人社、住建等部门指导、督促拖欠工资的企业与劳动者签订还款协议,并由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建立完善、便捷、高效的维权机制。
(七)区财政局:负责对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建立和管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周转金,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开展给予经费保障。对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八)区人民法院:负责对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依法提起诉讼的案件开通“绿色通道”,尽快立案,尽快审结;对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及时办理,尽快执结,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有欠薪逃匿行为的用人单位的法人、法人代表或其主要负责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对依法申请支付令的,应及时受理和处理。对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制裁。必要时,可以借助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在媒体上公布债务人名单。
(九)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依法及时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检察工作。
(十)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国土资源分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本行业建设领域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规范本行业建设市场管理秩序,做好本行业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督办解决本领域内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协同人社部门全面规范本行业建设领域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等制度规定,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推进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改进本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对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十一)区信访局:负责引导上访人员通过正常渠道反映合理诉求,督促协调涉访乡镇(街道)及职能部门妥善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十二)区工商分局:负责加强企业监管,协同人社部门做好对企业的宣传教育工作,配合人民银行、人社等部门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将人社部门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等情况纳入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十三)区总工会:负责工会组织充分发挥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监督作用,指导、督促企业加强工会建设,逐步提高基层工会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能力;指导企业工会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建立完善工会系统的欠薪报告制度,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对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予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