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机关值班工作的管理,确保机关安全和正常公务以及突发事件的处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机关值班工作在区委、区政府要求下,由局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局办公室负责值班人员的编排,并编制轮流值班表。
第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轮流值班,各分管局长要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制度,坚持在岗带班,并随时检查值班情况。
第四条 全体工作人员要按照值班安排表切实做好值班工作,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白班值班时间为8:30时至20:30时,夜班为20:30时至次日8:30时。
第五条 值班人员要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听公务来电,接取各类通知、文件等。
(二)接待来访人员,处理一般来访事件。
(三)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和紧急公务。
(四)检查和落实机关安全防范措施。
(五)及时向带班领导报告重要事件和有关情况。
(六)做好值班和有关事项的记录。
(七)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对值班人员的工作要求:
(一)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负责做好来文、来电、来信、来访的登记受理和接待等工作。
(二)值班期间受理登记的一切事项要及时向带班领导报告,特殊或紧急情况可向局主要负责人直接报告,并按要求及时妥善处理,确保逐一落实,无一疏漏。
(三)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办理的事项,原则上谁经办谁负责,对值班期间确实不能完全办理落实的,要与下一班做好交接,防止工作脱节。
(四)带班领导要加强对值班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值班不脱岗。
第七条 对值班人员的纪律要求:
(一)值班人员必须按时到岗,严禁擅自离岗、漏岗、脱岗、误岗。要按时交接班,做到双方见人,在下一班值班人员到岗前,本班值班人员不得离开。交接班情况要在值班记录中注明。
(二)值班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调班,遇有特殊情况需调班的,需经带班领导批准,并向局办公室报告备案后方可调班。
(三)带班领导、各处室负责人及值班人员应保证联络畅通,手机必须24小时开通,不得关机或设置呼叫障碍,确保遇有紧急情况随叫随到。
(四)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不准喝酒,严禁赌博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八条 机关工作人员值班按照《劳动法》及有关规定给予值班费补助。办公室要严格监督检查每个班次的值班情况,并认真做好值班记录,作为发放值班费补助的依据。
第九条 值班费补助实行“谁值班、谁领取”的原则,未值班人员一律不发放值班费补助。
第十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出现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对于擅自离岗、漏岗脱岗、误岗等行为,一经发现,给通报批评,并扣发当月值班费补助;经区委、区政府查出被通报或造成影响的,要严肃追究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的责任。
(三)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造成信息传送失误,对工作造成大的影响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参照邯郸市审计局值班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制定。本制度由邯山区审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