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森林防火工作,强化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41号)、《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森林防火实行属地管理和属地行政首长负责制。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工业园区常务副主任,各行政村委会主任,各景区负责人、“包山大户”及其他森林、林地经营者,是本负责区域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按规定承担森林防火相应职能工作,并实行包乡镇责任制,协助所分包乡镇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三条 乡镇、工业园区应当组建森林防火指挥部,行政村和景区、“包山大户”及其他森林、林地经营单位应当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并配备专人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区域内森林防火工作,发生火情按规定及时处置。森林防火期间,须实行24小时领导带班值班制度。
第四条 乡镇、工业园区应当按规定的标准配备专职护林员,负责日常护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 乡镇、工业园区应当组建不少于20人的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行政村应当成立不少于10人的森林防火专(兼)职队伍。景区、“包山大户”及其他森林、林地经营者,应当按《武安市有林景区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组建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
第六条 乡镇、行政村应当按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规定配备森林防火装备。景区、“包山大户”及其他森林、林地经营者,须按《武安市有林景区森林防火管理规定》足量配备森林防火设施装备。
第七条 乡镇应当与所辖村、护林员,行政村应当与景区、“包山大户”及其他森林、林地经营者,层层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实行乡镇干部包街村,街村干部包片,护林员包地段、包山头责任制,将森林防火任务、职责落实到人头。
第八条 行政村应当对重点人群、无完全行为能力人员(包括儿童、老人、呆、傻及精神病人)全部建立档案,明确监护人加强监管。
行政村应当与所有在村村民和在村常住其他人员签订《严禁野外用火保证书》。
第九条 森林防火期间,乡镇、工业园区应当固定1-2台防火宣传车巡回宣传,每户发放一张明白纸,所有中小学生上一堂护林防火教育课。行政村须书写10条以上森林防火宣传标语,垒建1座森林防火固定宣传牌,充分利用广播喇叭全天候不定时广播宣传。景区、“包山大户”及其他森林、林地经营者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对进入景区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景区门口须有火种存放处。
第十条 乡镇应当在县界、乡镇界及景区界和森林保护交界地带建设林火阻隔带工程;行政村须在村界建设林火阻隔带工程;景区、“包山大户”及其他森林、林地经营者须在经营范围内坟头、堰头、地边建设林火阻隔带工程。
第十一条 乡镇、工业园区应当及时修订完善扑火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行政村、景区、“包山大户”及其他森林、林地经营者应当根据预案制定本区域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景区举行大型集会及聚集活动须制定应急处置办法,并逐级向主管部门或乡镇、市报告备案,经依法批准后方可组织。
第十二条 森林防火期间,全市实行逐级巡查工作机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抽调成员单位组建巡查组,定时不定时对各乡镇、工业园区森林防火工作开展巡查,对存在隐患的单位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乡镇、工业园区和行政村、景区须明确专职领导带队,组成巡查组,不间断对辖区内森林防火工作进行巡查,发现问题按规定及时处置到位。护林员应当按责任区划分,开展野外巡查,及时处置和报告所发现问题。
第十三条 发生火情后,火情发生地乡镇、村和景区或其他森林、林地经营者应当快速组织人员扑救,并于10分钟内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第十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方式:
(一)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经济处罚;
(四)行政处分;
(五)行政处罚;
(六)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一)未按要求对辖区林地划定责任区、明确责任人、签订责任状的;
(二)未按要求组建森林防火管理机构、建立各项规章制度、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
(三)未按要求制定本区域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四)未按要求建立健全护林员队伍和森林消防队伍的;
(五)未按要求配备扑火机具、设备的;
(六)未按要求开展宣传教育的;
(七)未按要求组织开展巡查的;
(八)未执行防火24小时值(带)班制度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一)森林防火期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接到《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改正的;
(二)接到火情报告或通知后,无特殊原因,在规定时间内不到现场的;
(三)发生火情后,报告不及时或有意瞒报、虚报火情的;
(四)发生火情时,未及时组织扑救致使火灾蔓延的;
(五)火灾明火扑灭后尚未达到安全程度,擅自撤离扑火现场、监守人员或指挥人员擅自脱离岗位造成死灰复燃的;
(六)扑救火灾时,人为原因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
(七)不服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扑救的;
(八)因防控不严、扑救不力,使火势蔓延到市域外的;
(九)对野外用火或火灾调查不及时,处理不到位的;
(十)发生火情,第一次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依法并处单位1万元罚款;第二次或被邯郸市级以上督查组和卫星遥感定位发现的,除在全市通报批评外,依法并处单位2万元罚款,所在乡镇的乡镇长在武安电视台公开做检查,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连续发生火情,不能采取得力措施,高发态势得不到有效遏制的,依法处单位5万元罚款,所在乡镇的党委书记在武安电视台公开做检查,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森林防火期内,值(带)班人员擅离岗位,贻误防火工作的;
(二)在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三)森林、林地的经营单位或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
(四)一次火情林地受害面积在30公顷以上的;
(五)因火灾造成国家级、省级风景区、旅游景区、重点林区或自然保护区以及重要设施严重损坏的;
(六)扑救火灾时,人为原因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事故的。
第十八条 凡在护林员责任范围内发生火情,而护林员没能及时报告的,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予以辞退。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200元以上至3000元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一)防火期内,违法野外用火的;
(二)故意放火引发森林火灾的;
(三)防火期内因违法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的。
第二十条 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肇事人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由市财政局、林业局、公安局、监察局根据职责分工,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