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制度】武安市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制度

阅读数:1284 文章字数:1682



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强化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举报人)认为本市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或者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照本办法进行投诉或举报。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投诉工作。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全市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查处工作。

设立全市统一投诉举报电话:5550123。投诉举报邮箱:wazfjd@163.com

第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投诉:

()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执法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无行政执法证件上岗执法的;

()使用未经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年检的行政执法证件上岗执法的;

()无《罚没许可证的》单位实施罚没行为的;

()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上的(不含五十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上(不含一千元)罚款而当场处罚或者当场处罚时不出具《当场处罚决定书》的;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时,不出具或者不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

()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暂扣物品时不出具合法手续和违法处理扣押财物的;

()认为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认为行政执法部门违法收费或者滥摊派费用的;

()行政执法人民执法时有故意刁难群众或者以权谋私行为的;

(十一)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申请人复议申请而不受理的;

(十二)认为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其他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投诉举报:

(一)对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分以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执法部门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以及其他处理不服的;

(三)对同一事实已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合法方式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委托他人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投诉处理程序:

(一)受理: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和进行审查,视不同情形,在3日内按照《邯郸市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予以处理。对于投诉人要求保密的事项应当保密。

(二)立案:案件受理后2日内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批准立案,并确定2名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为办案人员,同时向被调查单位送达《行政执法投诉受理通知书》。

(三)调查:被调查的单位或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自收到《行政执法投诉受理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提交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必要时向调查的单位调阅案卷,询问办案人,了解案情,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四)决定:经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形作出如下处理:1、投诉内容属实的,由法制办主任签发《纠正行政违法通知书》,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如遇重大问题,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将提出处理建议,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2、投诉内容不属实的,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3、认为应由其他机关作出处理的,制发处理建议书,接受建议的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期限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送市政府政府法制办公室。

(五)期限: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自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之日起30日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法制办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日。投诉案件办结后,应当在7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八条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终结后,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在2日内将投诉材料、办理结果等资料归档。

第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处理投诉举报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本文注册登录后可收藏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