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告之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政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对区林业局管理事项的知情权,提高机关行政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一次性告知是指申请办理属区林业局职责办理的手续、材料的人员因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退回、补办或按规定而不予受理的,行政经办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办理程序、受理时限或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三条 一次性告知是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要通过各种宣传方式公开属区林业局职责办理的手续、材料的法规和政策、经办部门及审批事项所需要的材料、证明,办理程序和受理时限等内容。
第四条 对申请人办理事项因手续、程序不清楚或在办理过程中涉及内部多个股站室的,经办人应按照首问责任制的要求及时帮助其查询和引办相关事宜,为申请人提供便捷服务。
第五条 经办人员在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时,需要书面形式告知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并填写《防城区林业局一次性告知单》,对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及办理程序和办理时限作详细说明。《防城区林业局一次性告知单》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由经办部门备案。
第六条 申请人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经办人回复应态度和蔼讲清咨询内容,并作好一次性告知的记录。
第七条 因经办人在《防城区林业局一次性告知单》上未交代清楚,造成审批事项拖延的,分管领导应对经办人进行批评教育,再次出现《防城区林业局一次性告知单》上未交代清楚的问题而被投诉的,经查实,被认定为"有效投诉"的,按《防城区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和效能问题投诉及处理暂行办法》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