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丧喜庆事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婚丧喜庆事宜,根据《…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妥善处理婚丧喜庆等事宜,一般不操办除婚丧以外的满月、百日、生日、入学、参军、履新、乔迁新居等喜庆事宜。确需操办的,只能邀请近亲属参加,不邀请管理、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参加,不违反规定收受礼金、礼品。
第三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事宜,必须严格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婚丧事宜实行申报制度。必须先申报,待批复后方可操办。婚事申报须提前10天,丧事及时报告。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事,宴请人数累计不超过100人(按10人一桌共10桌);嫁娶双方合办的,宴请人数累计不超过150人(按10人一桌共15桌)。
第五条 严禁在婚丧喜庆等事宜中借机敛财,公权私用。
(一)严禁以任何形式邀请亲戚以外人员参加婚丧喜庆等事宜;严禁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亲戚以外人员和任何单位的礼金及礼品。
(二)严禁以组织名义通知、操办应由个人操办的婚丧喜庆等事宜,禁止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三)严禁动用公务用车或利用职权借用下属单位、企业车辆。
第六条 严禁在婚丧喜庆等事宜中扰民惊邻,炫耀权力。
(一)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在中心城区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应从严控制规模和时间,不扰民、不惊邻、不污染环境。
(二)严禁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过程中搞封建迷信活动、举办低俗演艺活动、大量燃放烟花爆竹等扰民类活动;不准占用公共场所、街道、公路、居民区等公共资源。
(三)婚礼和殡葬车队应自觉控制数量规模,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第七条 本单位人员办理婚丧事宜的,为体现组织关怀,可以组织名义前去祝贺或慰问,其他领导同志和同事不再以个人名义参加。
第八条 严禁借工作调动之机迎来送往、相互宴请、赠送礼品等。
(一)要简化迎送工作,不准摆设饯行酒、接风宴和其他名义公款宴请。不准接受管理、服务对象,下属单位和个人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迎送宴请。
(二)调出单位不准向调出领导干部赠送礼品、纪念品,赠送或低价转让公共财物;领导干部不准接受调出单位,管理、服务对象,下属单位和个人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纪念品。
(三)调出领导干部应在一周内按规定办理财务、公物、车辆、办公室的交接工作,不准以任何理由占用调出单位的公款及固定资产。
第九条 领导干部在操办婚丧事宜前应当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结束后10日内书面将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承诺遵守相关纪律等情况向本单位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事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书面向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第十条 党组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把执行本规定情况列入年度考核、述职述廉内容。党组对落实本规定情况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提倡勤俭节约,杜绝奢侈浪费。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不超过”、“以上”均包括本数。所指的“元”均以人民币计。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