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单位的收入管理,确保收入业务办理合规、合法,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中华人民会计法》、本市物价局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单位的财务收支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严肃财经纪律。
(二)注重实效,提倡勤俭节约。
(三)强化管理,严格审批程序。
第三条 单位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杜绝“账外账”、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
第二节 机构设置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决策机构与职责:组长/副组长
(一)负责单位各项收入管理制度的审批。
(二)听取单位收入情况,对各项收入的真实性、必要性、合法性负责。
(三)审议审定本单位月度资金收支计划。
第六条 主管部门及归口管理部门与职责:财务室
(一)岗位:财务室负责人
1、负责审核本单位的月度用款计划;
2、在授权范围内,保管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名章;
3、负责审核本单位收入状况的报告;
4、负责收入预算执行、收入票据管理等项目的监督工作;
5、督促本部门财务人员履行岗位职责。
(二)岗位:会计岗
1、负责编制本单位月度资金计划表,根据预算及收支情况进行分析汇总;
2、做好各项收入的录入及记账工作,月终核对分类明细账和总账,确保账账相符;
3、做好非税收入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台账统计、收入分析及征管系统维护;
4、负责单位财务报表、年终财务决算报表及其报告的编制工作;
5、负责单位会计账务记录,监督单位项目执行情况。
(三)岗位:出纳岗
1、负责银行账户开立、注销及日常管理;
2、负责保管本单位法定票据,建立票据台账,并做好票据台账的登记工作;
3、保管本单位现金、银行存款,及时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或备查账簿,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4、做好与总账的核对工作,做好账账相符。
第七条 协作部门及职责:纪检岗
1、负责本单位现金、银行存款、账户、票据等工作的监督;
2、负责本单位财政资金收支工作的监督;
3、受理有关财政资金收支的举报,展开调查,并向相关上级部门进行汇报。
第三节 价格管理
第八条 业务收费项目,必须开具服务业普通发票。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收费标准收费,做到明码标价,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第九条 价格调整。每年在规定时间,财务部门负责人及时安排相关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对本单位收费许可证进行年检,对于增加或减少收费服务项目、或收费标准价格调整的,应及时以公函的形式通知相关业务部门。
第十条 价格确定。各业务部门严格按照收费许可证确定的收费范围及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 如服务收费项目价格有调整,应依据调整后执行。
第十二条 收入票据。收款人收款后应根据收费项目开具相关票据。
第四节 票据管理
第十三条 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缴销、销毁均应履行规定手续。
第十四条 票据管理人员应建立票据台账,对票据购买、领用、作废进行序时登记。
第十五条 票据应由专人用单独保管设备保管,并做到人走柜锁。
第十六条 票据应当按顺序使用、不得拆本、跳号使用,开具时应全联次一并开具,作废票据应全联次一并作废,并做好作废标记。
第十七条 票据应按照规定范围使用,单位或任何个人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的使用范围。
第五节 收入收缴与审批
第十八条 本单位收入主要为财政拨款和事业收入。
(一)财政拨款
1、每月月底各业务部门编制次月资金使用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财务室汇总。财务室根据各部门用款需求、项目进度以及相关上级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或批复数,按照统一格式按月编制《预算单位月度用款计划表》,列明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经财务室负责人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向上申报。
2、财政集中支付资金:财务室取得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中心出具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经出纳人员查询确认资金到账情况后,办理记账手续。
3、财政授权支付资金:财务室取得国库代理银行盖章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在与《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明细单》核对,并经出纳人员查询确认资金到账情况后,办理记账手续。
4、每月28日,财务室编制单位月度收入明细表,列明上级财政批复的直接支付资金、授权支付资金额度,以及实际到账额度等情况并进行分析,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向领导汇报。
(二)事业收入
1、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纳入省/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及时将非税收入缴入财政局在代收银行统一开设的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不得截留和坐支,并按照要求及时与非税系统进行数据对账工作;
2、各收费部门按相关规定填写收费清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缴费人到财务室出纳员交款并取得发票,同时会计人员入账;
3、财务室每月统计汇总收入情况,编制相关单位月度资金明细表及分析,报组长审阅。
第六节 收入确认与核算
第十九条 财政补助收入的确认和核算
(一)财政直接支付收入确认
单位收到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委托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时,按入账通知书中标明的金额确认收入。
(二)财政授权支付收入确认
单位收到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盖章的“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时,按到账通知书标明的额度确认收入。
(三)财政实拨资金收入确认
将资金直接拨入事业单位的开户银行事业单位在收到开户银行转来的收款通知时确认补助收入。以实际收到货币资金确认收入。
(四)财政补助收入的核算
设置“财政补助收入”总账科目,设“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明细科目,在基本支出科目下设“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个明细科目。财政补助收入年终余额转入“事业结余”,设 “基本支出”、“项目支出”明细科目。
第二十条 事业收入的确认和核算
(一)事业收入的确认
核算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取得的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应纳入预算管理或应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能直接计入事业收入,应根据上缴方式的不同,直接缴入财政专户或由单位集中后上缴财政专户。根据经过批准的部门预算、用款计划和资金拨付方式,事业单位收到将财政专户返还款时,再计入事业收入。
事业收入以实际收到货币资金确认收入。
(二)事业收入的核算
单位应设置“事业收入”总账科目核算事业收入业务。设 置“事业收入”科目按收入的种类或来源设明细科目,在收到款项或取得收入时确认事业收入,年终余额按规定将“事业收入”科目余额转到“事业结余”科目。
第二十一条 上级补助收入的确认和核算
(一)上级补助收入的确认
核算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属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用自身组织的收入和集中下级单位的收入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用于补助事业单位的日常业务,若是指定专项用途并需单独报账,不能作为上级补助收入。
(二)上级补助收入的核算
设置“上级补助收入”科目。收到上级补助收入时,登记实际收到的上级补助收入数,年终结账时,将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账户,结转后,科目无余额。
第七节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本单位内控领导工作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