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规范行政机关落实反馈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规定,充分体现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对行政裁判、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案件的法律监督作用,加强和规范行政机关对司法建议的落实和反馈工作,经研究决定,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司法建议是指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依据职能,在行政案件裁判、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就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依法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的关于健全制度、强化监管、履行职责等方面的建议。
第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司法建议的落实反馈工作,将落实反馈好司法建议作为提高依法行政和社会管理能力、预防行政风险和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 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司法建议落实反馈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办理流程和相关责任。
第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司法建议后,应当针对提出的问题,认真进行研究和分析。加强与司法建议制发单位的沟通和联系,明确建议要求和整改方向,不断提高司法建议的落实效果。
第五条 行政机关对于能够立即整改的司法建议,应当立即整改到位并及时回复;需要一定时限才能整改到位的,应当抓紧时间整改并及时回复;因客观原因无法落实的,应当及时回复并说明理由。回复时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确需延长的应及时沟通,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落实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书面反馈至制发单位。同时,抄送同级人大、政府法制机构和相关单位。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要对下级行政机关和下属企事业单位司法建议落实反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建立相应的检查考核制度。
第八条 县监察局负责对本县行政机关司法建议落实反馈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工作。
第九条 县政府法制办要与人民法院、检察院加强沟通联系,及时掌握人民法院、检察院向行政机关制发司法建议的情况。定期对本县行政机关落实反馈司法建议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并将该项工作列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加强对司法建议落实反馈工作的研究,引导行政机关不断提高落实反馈司法建议的质量和水平。
第十条 本意见由县法制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