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辖区烟草专卖管理,规范卷烟市场流通秩序,维护卷烟零售户和卷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辖区实际,制订本规划。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上思县行政辖区内申请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适用本规划。
第三条 根据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和受理在先的原则,对辖区范围内的零售点进行布局规划。
第二章 零售点布局规划
第四条 城区零售点布局,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新办零售点位于城区繁华路段的,新办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应达到50米以上,本规划另有规定的除外(繁华路段划分见附表)。
(二)新办零售点位于城区繁华路段以外的路段的,新办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应达到80米以上,本规划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乡、镇政府所在地(思阳镇除外)的街道新办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应达到40米以上,本规划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新办零售点位于封闭式小区,朝向小区内经营的,不受零售点间距限制,200户以下的可以设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户可以增设1个零售点;连通小区内外的门面,应同时符合所在路段和小区的布局规定才能设置零售点;朝向小区外经营的,依照所在路段间距规定设置零售点,不占用小区内设置零售点的数量。小区内零售点与小区外零售点互不作为参照点。
新办零售点位于开放式小区的,依照所在路段间距规定设置零售点。
第七条 处于城区区域,规划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饮食城、综合性集贸市场等设置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应达到50米以上;二楼以上的零售点间距应达到50米以上。
处于乡、镇或农村区域,规划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饮食城、综合性集贸市场以及在农村自然村屯因交通状况形成的商贸集散地等设置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应达到15米以上;二楼以上的零售点间距应达到15米以上。
形成市场外围的门面,门面朝向市场外(包括市场门口两侧)的,依照所在路段间距规定设置零售点;门面朝向市场内的,依照所在市场间距规定设置零售点;连通市场内外的门面,应同时符合所在路段和市场的间距规定才能设置零售点。仅依照所在路段间距规定设置的零售点与仅依照所在市场间距规定设置的零售点互不作为参照点。
第八条 国道、省道、县道、农村道路等公路沿线(不包括贯穿城区、乡镇政府所在地或农村自然村屯商贸集散地的公路)设置零售点,不受所在区域设置零售点条件的限制,但与公路沿线最近零售点的间距在50米以上。
第九条 农村自然村屯设置零售点,户籍人口数量达300人以上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3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本规划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且不受零售点间距限制,也不作为其他零售点设置的参照点:
(一)实际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酒楼、饭店和娱乐场所,零售点固定设置在该场所服务台并只对内经营烟草制品的。对外经营烟草制品的,依照所在路段间距规定设置零售点,并作为其他零售点设置的参照点。
(二)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网吧、电子游戏室,零售点固定设置在该场所服务台并只对内经营烟草制品的。
(三)高等级公路服务区。
(四)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所属加油站的便利店。
(五)工业企业单位内部食堂,零售点固定设置在该场所内并只对内经营烟草制品的。
(六)部队驻地或营区、看守所、拘留所、劳改场对内经营的。
第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零售点间距限制,也不作为其他零售点设置的参照点:
(一)超市、商场、购物城等大型购物商城同一楼层实际营业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并只对内经营烟草制品的,每一楼层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
(二)车站候车室(厅)内可以设置3个零售点。
(三)施工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正在施工的建筑工地内按用工人数的4‰设置零售点;按该比例不足以设置1个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
(四)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内可以设置2个零售点。
(五)根据烟草行业政策规定设置的烟草销售终端信息收集点,但设置的信息收集点不超过2个。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同时经营燃气、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的。
(二)经营场所同时经营化肥、农药、油漆、化学物品等有毒有害、易挥发、泄露物质的物品的,或者从事经营服务项目过程中存在有毒有害、易挥发、泄露物质等有可能会污染到烟草制品,危害烟草制品卫生安全的情况的
(三)药店、诊所、美容美发店、化妆品店、五金电器店、建筑装潢材料店、衣料服装店、修理店(五金电器、各类车辆、鞋)、废旧回收店、鞋店、摩托车店、洗车场等不适宜经营卷烟,有可能会污染到烟草制品,危害烟草制品卫生安全的场所。
(四)书报亭、电话亭、街道边临时搭建的简易场所。
(五)经营场所设在中、小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校内及与校门(含边门或后门)间距在50米内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本规划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第三、四、五项除外),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不予延续。
第十四条 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规划要求,已发放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擅自改变经营场所出入口、实际营业面积或其他申请登记事项,并导致原作出许可条件发生改变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划所称“城区”指上思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县城规划区。
第十六条 本规划所称“新办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是指申请点和最近零售点最近一侧墙沿之间的无固定障碍最短距离。如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之间有双实线道路间隔时,则沿道路最近的人行横道进行测量;其他类型的道路则按横穿道路最短的垂直距离测量。
申请点位于两个以上不同区域或路段交界处,以与最近零售点同处一个方向的墙沿所在区域或路段的布局规定办理许可证。
申请点和最近零售点之间的距离须使用测量工具进行测量。间距在50米以上的测量误差不得超过1米,间距在50米以下的测量误差不得超过0.5米。
第十七条 本规划所称“以上”、“内”均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本规划所称“封闭式小区”是指由楼房、围墙或者门栏等建筑物(或构筑物)将小区内部与外界隔离的小区。其他类型的小区均视为“开放式小区”。
本规划所称“实际营业面积”是指用于向顾客展示和销售商品的场所面积,不包括办公、仓储、厨房或工作间等内部场所的面积。
本规划所称“对内经营”是指零售点设在经营场所的总台或收银台内,不直接面向外部的流动人群,销售对象主要为该区域的内部人员或进入该区域消费的人群。
本规划所称“户籍人口数量”是指公安机关提供的户籍人口数量。原则上辖区派出所提供的各村屯的户籍人口数有效期为1年。
本规划对小区内户数的界定以所属物业管理公司登记的户数为准;没有物业管理公司的,以开发商实际建设的房屋数为准。
本规划对建筑工地内用工人数的界定以所属建筑公司登记的人数为准。
第十八条 本规划由上思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思县烟草专卖局2010年9月7日发布的《上思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上烟专〔2010〕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