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和财政部、国家民委《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是…财政及省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贫困少数民族地区推进兴边富民行动、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改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条件的专项资金,是财政扶贫资金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改善生产生活基础条件,包括修建乡村人畜饮水、电、路、便桥、农村能源等设施,以及改造特困群众的茅草房、危房;
(二)培训少数民族群众劳动技能、推广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
(三)发展具有一定资源优势和地方特色的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手工业和民族特色旅游产业;
第四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机构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修建楼、堂、馆、所;
(四)大中型基建项目;
(五)小轿车、手机等交通工具或通讯设备;
(六)其它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五条省民族宗教事务厅、省财政厅根据年度扶持少数民族发展工作重点,以各市县少数民族人口数,贫困程度,自然条件,地方财力以及上年度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情况等作为分配测算因素,共同确定每年分配给各市县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方案,由财政厅下达资金,同时抄送省民族宗教事务厅。
第六条分配到市县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实施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族工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开展项目的组织、论证、申报、审批、检查、验收等工作,要逐步将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
第七条各设区市、扩权县(市)民族工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当地民族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确定具体项目,制定出3年支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滚动规划,并建立项目库。于每年3月底前,各设区市、扩权县(市)以纸制文件和电子文档形式上报本年度的资金项目计划和三年滚动规划。资金项目计划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民族宗教事务厅各两份。
第八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当年使用不完的,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每年2月底前,以设区市、扩权县(市)为单位将上年度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和省民族宗教事务厅。
第九条…财政每年分配给地方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费作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一部分,主要用于县级项目规划编制、项目库建设、项目管理与培训、项目公示公告、资金报账管理等方面开支。各市县财政部门、民族工作部门不得再从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
第十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及其项目管理过程中要建立公告、公示制度,要进行绩效考评。
第十一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及其项目信息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录入“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必须用于已批准的扶贫项目,严禁擅自更改项目和调整资金额度。对截留、挪用、骗取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民族宗教事务厅共同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