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离广告结束还有

【法制方案】东兴市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方案

阅读数:432 文章字数:1710


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51号)、《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防政办发〔20164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提高思想认识

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促进行政执法单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和转变工作作风的有力措施,对增强政府公信力、优化发展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和各行政执法单位要高度重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工作,将其纳入本辖区、本单位的议事日程,按照职责扎实有效推进各项工作。

二、明确责任主体

我市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责任主体包括:

(一)全市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二)全市各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单位。

三、落实公示平台

我市各单位的行政执法公示以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为主要平台,已建立门户网站的单位,同时公布在单位门户网站上,以办公场所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示栏等载体为补充。各单位要确保本单位的公示方式有效,便于执法对象及时获知执法信息、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等内容。

四、规范公示内容

按照《东兴市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附件1)确定的公示内容按本方案后所附的样式(附件2),全面、合法、准确、及时地在门户网站等平台上进行公示,并对公示内容进行动态管理,如有变化及时更正。

(一)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门户网站上公示以下内容:

1.经过清理具有行政执法权的本级行政执法主体;

2.本级政府部门的权力事项(权力清单)。

(二)各级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在门户网站等平台上公示以下内容:

1.本单位及内设机构的名称、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名单、行政执法证号;

2.结合本单位的权力清单,公示本单位的每项行政权力事项及其行政执法依据、执法权限;

3.行政执法流程图;

4.行政执法决定文书等执法结果载体(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5.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等信息;

6.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三)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单位应当在门户网站等平台上公示以下内容:

1.委托执法的依据;

2.委托执法的事项和权限;

3.委托执法的期限;

4.委托机关;

5.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五、加强监督保障

(一)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全市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工作。

(二)各级行政执法单位和受委托执法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成立工作领导机构,制订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及责任,确定责任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三)把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情况纳入本级2016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中进行考核评价。

(四)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各委托机关负责对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稳妥有序推进

按照桂政办发〔201651号文件要求,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最迟在201612月底前全面实施,各级各部门要抓紧落实。

(一)20168月底前,各级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单位和受委托执法单位要认真开展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部署实施工作,按要求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制订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及责任分工。

(二)20169月底前,各级行政执法单位和受委托执法单位要完成本单位行政执法公示内容的整理和规范工作,并落实公示平台或者载体。

(三)201611月中旬,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单位把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经本单位负责人审定后,在指定平台或载体上进行公示,不得有缺漏项。

(四)市各行政执法主体要在2016121日前把本单位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工作总结报送市法制办公室(…:7695005,电子邮箱:dxsfzb@163.com)。 

本文注册登录后可收藏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