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产权抵押登记
有关问题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对口有关单位:
为全面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发挥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的作用,拓宽贷款担保范围和方式,进一步缓解“三农”及小微企业贷款难问题,推动扶贫攻坚工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农村产权抵押登记的有关事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定抵押登记机构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建方案和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政办字〔2015〕33号)要求,各级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要开展农村产权质(抵)押、融资服务。据《河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中共河北省委农村工作部、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石发〔2014〕315号)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依法取得的家庭承包方式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或农村经营权流转证均可抵押登记。第十五条规定: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实行登记制度,登记机关为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县(市、区)政府指定的土地经营抵押登记机构。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县政府指定:磁县农村产权交易有限公司为磁县农村产权的抵押登记机构。
二、产权抵押登记范围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凭依法取得的家庭承包方式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依法发放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交易双方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磁县农村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出具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等相关权属证书,可以办理抵押登记。
(二)农村林权(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凭合法取得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可以办理抵押登记。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凭合法取得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公司)股权证》,可以办理抵押登记。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承包经营权。凭合法取得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承包经营权证》,可以办理抵押登记。
(五)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凭合法取得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权证,可以办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权抵押登记。
(六)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凭合法取得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农村小型水利设施所有权证》或《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证》,可以办理抵押登记。
(七)涉农知识产权。凭合法取得《著作权证》、《专利权证》、《商标权证》、《新品种权证》、《新技术权证》等知识产权证书,可以办理抵押登记。
(八)农业生产性设施设备。农户、自然人、法人企业、其他组织自购自建的农业生产性设施设备,凭自购自建的证明材料,可以办理抵押登记。
(九)涉农保险单。凭合法取得保险公司发放的《保险单》,可以办理抵押登记。
(十)农村生物资产。凭自种自养的证明材料,可以办理抵押登记。
三、产权抵押登记程序
对符合抵押条件的农村产权,由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磁县农村产权办理抵押业务审核表》。对经审核同意抵押的农村产权,由磁县农村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出具《农村产权抵押登记证书》。
四、产权抵押登记要求
磁县农村产权交易有限公司要严格按照《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办理抵押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