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以下简称政府全体会议)规范化、制度化,促进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会议组成
第一条 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和江州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各办主任、各局局长组成。
第二条 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出席人员须超过组成人员三分之二方可举行。
第三条 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江州区直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可邀请江州区委、江州区人大常委会、江州区政协有关负责同志以及江州区人民法院、检察院,自治区、市直属单位负责人及群众团体组织负责人列席会议。特殊情况,列席人员范围由区长确定。
第四条 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根据需要,经研究可临时召开。
第二章 会议任务
第五条 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崇左市委、市人民政府和江州区委的重要决定、重要工作部署;
(二)讨论决定江州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江州区人民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报江州区人民政府的工作情况和江州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五)讨论其他需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内容确定
第六条 政府全体会议的内容,由区长或江州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确定。
第七条 提请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江州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区长确定。
第八条 政府全体会议讨论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应缓议。
第九条 对提请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议题,议题主办单位应在会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提交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重要政策性文件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起草,江州区法制办审查。
第四章 会务办理
第十一条 政府全体会议由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牵头组织,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具体承办。
第十二条 政府全体会议的组织工作由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主要任务是拟定会议方案、准备会议文件和会场、印发会议通知、落实出席会议人员、做好会场服务等。会议方案经区长审批同意后,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及时下发会议通知;议题主办单位按要求提前准备汇报稿和有关议题材料于会前3天送达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将会议通知、议题安排和议题材料在会议召开前分送与会人员。
第十三条 政府全体会议由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和纪要编发工作,纪要由区长签发。纪要原则上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发出。
第五章 决策落实
第十四条 政府全体会议作出的决定,各乡镇、街道、农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五条 政府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议题形成的文件,由区长签发,以江州区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室的名义下发实施或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报送有关单位与部门。
第十六条 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由江州区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定期向江州区人民政府报告督查情况。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十七条 江州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政府全体会议,向区长履行书面请假报批手续。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列席人员请假,须向江州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政府办公室汇总后集中履行请假报批手续,提请区长批准后方可请假。
第十八条 与会人员进入会场前应对随身携带的通信工具作消声处理;会议期间禁止会客,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会场,确有紧急事项需联系会场内人员的,与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办理。
第十九条 政府全体会议内容宜于公开的,依照规定程序及时公开,及时报道,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新闻稿的审核,报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如有需要须报区长审定。不宜公开的,参加会议人员不得对外泄露会议内容。会议文件要妥善保管,不宜扩散的离会前退回。
第二十条 政府全体会议材料(含音像资料)要按相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