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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办制度】江州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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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政府常务会议)规范化、制度化,促进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高议事效率,确保会议质量,根据《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会议组成及召开时间

第一条  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和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

第二条  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安排江州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主要负责人列席政府常务会议。邀请江州区人大代表、江州区政协委员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如有特殊情况,列席人员范围由区长确定。

第三条  根据需要,可邀请江州区委、江州区人大常委会、江州区政协领导同志,江州区人民武装部领导同志参加政府常务会议。也可邀请江州区委各部、委、办、局及群团组织负责人参加政府常务会议。

第四条  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

第五条  政府常务会议在出席会议人员超过组成人员的半数时方可举行。

第六条  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至二次,必要时可由区长决定临时召开。

第二章  会议的任务

第七条  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崇左市委、市人民政府和江州区委的……、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江州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规范性文件草案;

(四)讨论报请崇左市人民政府和江州区委审定的重大事项;

(五)讨论提请江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财政年度预决算等重要报告;

(六)讨论决定以江州区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重要文件;

(七)讨论决定江州区财政年度内预算执行中资金安排和江州区本级财政审计报告;

(八)讨论决定江州区行业性发展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九)讨论决定主要行业体制改革和江州区直属国有企业改革重组方案,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经营权变更事项;

(十)讨论决定江州区人民政府各类表彰奖励事项;

(十一)依法讨论批准对监察对象的行政处分决定;

(十二)通报和讨论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以下事项不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一)江州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时性经费的申请和有关行政费用的减免。江州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以及事业单位编制和职数的增减。

(二)江州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单位)职权范围内能解决的、有关部门(单位)协调或协商能解决的;区长、副区长、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能独立作出决定的;以江州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等方式能解决的。

(三)会前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而临时动议的,有关准备工作不充分的。

第三章  议题的确定

第九条  提请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属第七条范围内的议题,由议题主办单位按科学民主决策程序经过充分论证和协商,并由江州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协调后,形成提出解决问题的可行性意见。若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议题主办单位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处理建议,经分管副区长审核提出,报区长确定。

第十条  属规范性文件的议题,必须先由江州区法制办审核把关,并提出具体意见后再提请江州区人民政府有关领导批示。

第十一条  每次政府常务会议议题一经确定,一般不再追加;非紧急事项不临时动议;若分管副区长不能参加会议,须委托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参加审议,江州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和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不能参加会议一般不研究其提出的议题。

第十二条  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应缓议。

第十三条  对未列入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按区长或常务副区长的批示办理。

第四章  会议的组织

第十四条  政府常务会议由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牵头组织,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具体承办。

(一)会议通知。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时间确定后,由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及时通知参加会议人员及列席会议的部门(单位)人员。

(二)会议材料准备。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确定后,由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各主办单位准备汇报材料。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将江州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或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后的材料,根据会议要求,将会议材料按规定格式和份数于会前3天送达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会议签到。参加或列席第一个议题的人员,须于会前10分钟在会议室签到,并领取会议材料;参加或列席其他议题的人员,须在指定时间、地点签到,领取会议材料,并等候列席有关议题。

(四)会议记录。由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好会议记录。

(五)议题汇报。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原则上由议题提出单位或江州区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汇报时要突出重点,言简意赅,要控制好汇报时间,以便江州区人民政府高效审议事项。出台规范性文件议题由起草单位负责人汇报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依据、规定的主要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及对意见的处理等内容,并由江州区法制办负责人单独汇报审核意见。

(六)会议决定。主办单位和相关负责人汇报结束后,与会人员要充分发表意见。由会议主持人综合大家的意见作出决定。

(七)会议纪要。政府常务会议应编印会议纪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由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请会议主持人签发。一般情况下,会议纪要在会后3天内发出。

第五章  决策的落实

第十五条  提交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的事项,一经江州区人民政府作出决定,有关部门(单位)必须认真执行。

第十六条  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由江州区人民政府督查室进行督查,定期向江州区人民政府报告督查情况。江州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六章  纪律要求

第十七条  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政府常务会议,向区长履行书面请假报批手续。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须向江州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总后集中履行请假报批手续,提请区长批准后方可请假。

第十八条  列席会议的部门(单位),须由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主要负责人不能列席的,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参加会议,其表态视为部门(单位)意见。无故不参加会议的,由江州区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或通报。

第十九条  与会人员进入会场前应对随身携带的通信工具作消声处理;会议期间禁止会客,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会场,确有紧急事项需联系会场内人员的,与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办理。

第二十条  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凡未确定对外公布的,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会议文件要妥善保管,不宜扩散的离会前要退回。

第二十一条  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新闻稿的审核,报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如有需要须报区长审定。

第二十二条  政府常务会议材料(含音像资料)要按相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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