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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制度】扶绥县林业局“廉政饭堂”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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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饭堂”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严格实行帐款分离管理的原则,所有现金管理由出纳员负责,非出纳员不得管理现金;

第二条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准挪用公款,不准白条抵现;

第三条  严格执行库存现金不超过1000元的规定,超过1000元的应及时存入帐户,以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条  严禁资金出借,出纳员不得擅自将资金出借给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加强结算现金的管理,及时清理应收应付款项,对调离的人员,出纳员应提前收取其本人已发生的伙食费,不得拖欠。

第六条  出纳员因业务需要预借资金时,必须有借款人签名,主管领导证明,主要领导审批,方可借款;

第七条  凡属支出的凭证,购买人必须写明用途,并有经手人签名,证明人作证,审批人审批三项手续,方可入帐报销。

第八条  支出票据原则上在一个月内结报,凡支出发生后二个月内不结报的票据,无特殊原因的不得再审批报销;

第九条  所有的支出票据必须由会计审核,办公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证明,最后经主要领导审批方可报销结算;

第十条  财会帐本收支要清楚,每月要及时汇总结算,并做好月报表,由会计审阅核对后,交送办公室。

第十一条  财会人员应按时处理账务,定期核对现金盘点物资,做到账实、账款、账账、账证、账表“五相符”;

第十二条  财会人员因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并由主管部门监交,在未办理交接手续前,不得擅自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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