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创建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奖励办法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创建广西特色旅游名县若干支持和激励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4〕49号)、《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崇左市旅游产业跨越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崇政发〔2013〕25号)精神,推进我县创建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工作,实现构建文化旅游大县目标,结合宁明县旅游业发展实际,特制定如下奖励办法。
一、重点支持关键性旅游项目
2017年6月底前,对于纳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自治区领导联系推进重大旅游项目建设和自治区重大旅游项目建设目录的旅游项目,给予优先保障用地指标,以便于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
二、鼓励高星级酒店建设
按《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标准, 2017年12月底前,被评为五星级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被评为四星级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被评为三星级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被评为二星级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被评为一星级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三、鼓励乡村旅游示范区(点)建设
2017年12月底前,被评定为五星级乡村旅游示范区(点)的奖励30 万元,被评定为四星级乡村旅游示范区(点)的奖励20万元,被评定为三星级乡村旅游示范区(点)的奖励10万元,被评定为二星级乡村旅游示范区(点)的奖励6万元,被评定为一星级乡村旅游示范区(点)的奖励3万元。
四、加大对旅游餐饮业的扶持力度
2017年12月底前,被评定为五星级农家乐的奖励15 万元,被评定为四星级农家乐的奖励10万元,被评定为三星级农家乐的奖励6万元,被评定为二星级农家乐的奖励3万元,被评定为一星级农家乐的奖励1万元。鼓励各旅游饭店、旅游餐饮企业深入挖掘民间传统名吃,打造特色餐饮品牌,对国家级举办的组织评比中荣获“中国金牌旅游小吃”称号的,给予奖励1万元;在省级举办的组织评比中获得金奖的奖励0.8万,银奖奖励0.6万元,铜奖奖励0.4万元;在崇左市举办美食大赛中获得金奖的奖励0.5万,银奖奖励0.3万元,铜奖奖励0.1万元;对在我县“骆越感恩节——花山美食大赛”中获得“花山十大名菜”称号的,奖励0.1万元。
五、鼓励汽车营地建设
2017年12月底前,被评为五星级的奖励10万元、被评为四星级的奖励8万元、被评为三星级的奖励6万元。
六、鼓励旅游景区建设
2017年12月底前,通过景区评定委员会评定,被评为5A级景区的奖励200万元、被评为4A级景区的奖励100万元、被评为3A级景区的奖励15万元、被评为2A级景区的奖励10万元、被评为A级景区的奖励5万元。
七、鼓励旅游厕所建设
2017年12月底前,被评定为3A级的奖励5万元,被评定为2A级的奖励3万元,被评定为1A级的奖励1万元。
八、鼓励组建旅行社带动辖区旅游业的发展
(一)2017年12月底前,在宁明县新注册或落户的旅行社(或分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且成绩显著的,一次性给予3—5万元奖励。
(二)荣获广西“优秀旅行社”称号(或同等级别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荣获崇左市“优秀旅行社”称号(或同等级别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三)在辖区内旅行社(或分社)从业一年以上,荣获广西级优秀导游员(讲解员)称号的,奖励1000元;取得中级导游证(中级讲解员)的,奖励2000元。
九、鼓励旅游市场开发
旅行社一年内组织一日游游客5000人次以上(含5000人次)到宁明旅游的,给予市场宣传推介奖励5元/人次;二日游游客3000人次以上(含3000人次)到宁明旅游并住宿的,给予市场宣传推介奖励10元/人次;三日游游客1000人次以上(含1000人次)到宁明旅游并住宿的,给予市场宣传推介奖励20元/人次。
十、加强旅游产业人才队伍建设
重点引进旅游策划、规划设计、高级旅游管理、外语导游或外语服务人员等高层次紧缺人才,对于企业专项引进的本科学历旅游业紧缺人才,给予每月300元的生活补助(外语导游或外语服务人员不限学历,均享受此待遇);对于专项引进的硕士及以上学历旅游业紧缺人才,给予每月500元的生活补助。
十一、加大特色旅游商品开发力度
对于利用我县特色资源并结合特色人文开发特色旅游纪念品、工艺品的企业或个体户,于2017年12月底前实现投产并对外进行宣传推介,在市级以上评比中获得前三名以上的,视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3—5万元经费补助。
十二、加强智慧旅游建设
对旅游企业实施的旅游基础信息数据库建设、二维码普及工程、企业门户网站建设、无线网络(wifi)覆盖工程等智慧旅游建设项目,于2017年12月底前完工并投入使用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
十三、其他
(一)对本年度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一次或重大旅游服务质量投诉两件以上的企业,取消申请奖励扶持的资格。
(二)使用财政资金或旅游专项资金实施的项目或其他事项,不列入本政策奖补范围。
(三)本政策由宁明县旅游发展局负责解释。
(四)以上涉及奖补的资金,在县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拨付,奖励申报程序为企业提出申请,县旅发局收件审核,创特领导小组批准,县财政局拨付经费。
(五)有效期为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