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东新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充分发挥部门统计的职能,进一步提高部门统计工作水平,实现政府综合统计和部门统计协调发展,根据《…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6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依规开展部门统计工作
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科学决策的重要信息来源,也是行业管理的重要依据。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基层单位统计工作的指导,统计部门要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确保统计数据客观真实准确。
(一)依法依规设立统计调查项目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部门管理职责和法定程序设立统计调查项目,不得擅自设立或使用失效的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应按程序向同级统计部门报批或备案,避免重复调查。涉外统计调查项目,必须依法报经省级以上统计部门批准。制订统计调查制度或方案必须严格执行统计标准,合理确定调查范围、频率和方法,规范设置统计指标。
市级统计部门要严格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建立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和统计调查项目公示制度。及时公布非涉密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依法定期公布部门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供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使用。
(二)科学组织统计调查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调查,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内部机构、人员工作职责,认真组织开展培训,确保统计人员熟悉掌握调查采用的统计标准、调查方法和现场调查技巧等。
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统计调查行为准则,明确调查任务布置、数据采集、资料审核处理过程中的质量标准和行为规范。部门统计调查应当优先使用国家统计标准,无国家统计标准的,可以使用经依法批准的部门统计标准。要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方式方法和业务流程收集统计资料,确保调查对象填报数据真实准确,并认真审核调查对象报送的原始资料,减少数据处理偏差。
各部门要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建立覆盖全面、基础扎实、程序规范、责任明确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原始数据核实核查制度,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准确。
各部门要在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统计工作基础上,配合统计部门做好联网直报单位的联网直报工作和非联网直报单位的调查工作。对存在部门管理交叉的行业,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指导下明确责任,杜绝重报、漏报现象,确保部门间行业统计的无缝对接。
(三)依法依规提供和公布统计数据
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搜集、报送统计资料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国民经济核算需要的统计、业务、财务资料,不迟报、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要求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加强对基层单位依法开展部门统计的指导,对于基层单位拒不提供统计资料、弄虚作假、人为干扰统计数据等违法行为,应会同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依法查处;对严重违法的企业单位,在依法查处的同时,依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予以公示。
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各部门要将本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予以公布,并及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各部门统计数据的公布,由部门综合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归口管理,或由部门综合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会同有关机构共同管理,部门拟公布的统计数据与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不一致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各部门在公布统计数据时应当同时公布数据来源、调查机构、调查范围、调查方法、样本量、所采用的统计标准和…等信息,便于统计用户和社会公众正确理解和使用统计数据。各部门在公开场合使用其他部门统计数据时应注明来源。
(四)夯实部门统计基础
各部门要着力夯实统计基础,完善工作制度。加强统计队伍建设,按照统计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明确分管负责人、机构和负责人员,保持人员相对稳定,加强业务培训,落实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积极推进部门统计现代化进程,以政府电子政务内网、外网和互联网为依托,充分利用部门信息化资源,加快统计信息化和数据库基础设施建设进程。积极推行联网直报,加大电子化行政记录有效转化为统计信息的技术开发工作,不断提高部门统计能力和工作水平。
二、建设统一的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
建设辽阳市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各级统计部门要按照国家建设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的要求,利用辖区单位信息资源库和有关部门名录信息,建立统一完整、不重不漏、信息真实、更新及时、互惠共享的市、县(市)区二级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各级、各类以单位为对象的普查和调查提供调查单位库和抽样框。
各级机构编制、民政、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要按季度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部门掌握的全部单位信息,确保新增单位及时入库和注销单位按时退库,积极配合统计部门做好辖区内变动单位的实地核查工作。
三、推进部门间统计信息共享
(一)建立统计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开展的国家、省、市统计调查和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所有统计资料属于政府公共资源,原则上应在部门间共享。按照国家、省要求将部门信息共享纳入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或备案内容。数据生产和使用部门可以通过双方或多方协议的形式,依法明确信息共享的内容、方式、时限、渠道以及应承担的责任等。需要保密的,数据使用部门应当按照保密规定使用。对于数据生产部门未对外公开公布的数据,数据使用部门对外公开公布前,应当征得数据生产部门同意。
(二)积极探索构建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按照物理分散、逻辑集中、统一管理、普遍共享的原则,建设和完善统计部门和各部门的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共享各部门已对外公布数据和可以在多部门间共享的其他数据。进一步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建设的技术标准,以及查询、交换和访问授权等信息共享方式的标准规范,为构建部门间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可靠技术保障。
四、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领导,支持政府统计部门依法履行统计管理职能,及时协调解决部门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各级统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指导、协调本地区统计工作的法定职责,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培训,提高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水平和数据质量水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制定工作规则和督导考核办法。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和办公室会议,协调解决统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通报各成员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分析统计数据质量情况,确保统计结果真实准确。积极推广部门统计改革发展成果。
各级统计部门要定期对部门统计的法律、法规、规章贯彻和制度方法执行情况,统计数据质量情况,统计基础工作及工作规范化建设情况和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