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河东新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稳增长、保就业、增效益”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现就减轻企业负担提出以下政策意见。
一、清理规范涉企收费
1.清理规范涉企收费项目。由市财政局牵头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清理整顿,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对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清理整顿,由市编委办牵头对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收费进行清理整顿,由市民政局牵头对行业协会收费进行清理整顿。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前置审批一律取消,一律不准强制指定中介服务机构,由企业自行选择中介机构服务。
2.强化涉企业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建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明确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和收费标准。凡与目录清单不符的收费,企业有权拒绝,并且有责举报。
3.加大涉企业收费公示力度。充分利用政府和部门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实行涉企业收费全程公示制度,包括收费部门、项目名称、设立依据、收费标准、工作程序、缴费结果等。
4.实行《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由缴费企业持有,由收费部门填写,如不填写收费卡,企业有权拒缴。
二、取消、停征、减免一批收费项目
(一)贯彻落实上级政策,取消、停征、减免收费项目:
5.缓征价格调节基金至2015年底。
6.免征小微企业土地登记费。
7.缓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至2017年3月31日。
8.免征小微企业环境监测服务费。
9.免征小微企业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10.免征小微企业住房交易手续费。
11.免征小微企业农机监理费(含“九二”式拖拉机牌照费)。
12.免征小微企业森林植物检疫费。
13.缓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至2015年底。
14.减半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至2015年底。
15.免征小微企业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
16.缓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至2015年底。
17.缓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至2015年底。
18.免征小微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
(二)市政府决定取消、停征、减免收费项目:
19.免收锅炉、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不合格项目整改后第一次复检费至2016年底。
20.免收计量器具修理费及再次检定费至2016年底。
21.F2等级砝码、四等以下量块、四轮定位仪、动平衡机、远传压力表、电接点压力表、水中油份浓度分析仪、燃煤中全硫测定仪、半导体点温度计、辐射温度计、半导体温度计等11项计量器具检定费按标准50%收取至2016年底。
22.取消市政府设立的矿山生态恢复工程建设费和灯塔市政府设立的矿山企业植被恢复费。
23.缓征节能检测费至2016年底。
24.缓征房屋网络信息服务费至2017年底。
25.危险废弃物处置费除医疗垃圾处理费外,暂不开征其他项目处置费至2017年底。
26.城建档案现场技术咨询、编制档案及编制工程竣工图收费标准由原每平方米1.20元降为1.00元;建筑工程照片档案拍摄、整理,单位工程收费由原500元降为300元;建筑工程录像档案拍摄、制作(两套光盘),单位工程收费由原2000元降为1200元。
三、提高优质服务水平
27.公安部门取消企业设立集体户的人数限制。凡是有合法固定场所的企业,均可申请设立集体户,并实行网上信息化服务。
28.公安部门简化《非营业性爆破作业许可证》审批程序,审批时限从20个工作日缩短到5个工作日;对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点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审批时限从20个工作日缩短到5个工作日。
29.交警部门设立“外资、民营企业服务窗口”,为企业车辆办牌、办证、年检、驾驶证年审提供“一站式”服务。为新购5辆及以上车辆企业实行预约上门办牌办证等服务。
30.消防部门实行轻微消防违章教育纠正制度。重在规范引导,只纠正不处罚。
31.交通部门实行常年在外施工运输车辆主动上门年检制度,自行承担差旅费用,不再向企业收取。
32.交通部门免收暂扣违法违章营运车辆保管费。
33.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发展的意见》(辽市政发〔2015〕6号),严格执行支持房地产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34.供电部门对客户用电实行营业厅“一证受理”制度,高压客户实行“联合勘查、一次办结”制度。
35.金融部门积极支持全市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融资,对经营状况良好、按时还本付息企业,不限贷、不抽贷。
36.执法部门涉企行政处罚一律按下限执行。
四、严控增加企业负担
37.严禁向企业摊派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等。
38.严禁组织企业参加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政府批准的考核、评比、升级、排序活动。
39.严禁以组织考核、评比、升级、排序活动为名,向企业收取无合法依据的费用。
40.严禁借用或无偿占用企业人员、车辆或转嫁摊派各种费用。
41.严禁索要企业财物和要求报销宴请、娱乐、旅游等费用。
42.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提供赞助、资助或捐赠财物。
43.严禁强制企业购买指定产品、接受指定服务。
44.严禁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团组织。
45.严禁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安置人员,干扰企业依法自主聘用职工。
46.严禁不具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人员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
五、严厉查处涉企“三乱”行为
47.实行投诉举报制度。监察、财政、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审计等部门分别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对企业投诉举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三乱”行为的,相关部门限期15日之内予以查处和答复。
市监察局投诉电话:12388;
市审计局投诉电话:2124171;
市财政局投诉电话:2289017;
市发展改革委投诉电话:12358;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投诉电话:2125198。
48.实行公开曝光制度。由监察部门牵头负责,对违法违纪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于新闻媒体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