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离广告结束还有

【交通办法】凭祥市汽车客运站收费管理办法

阅读数:753 文章字数:3594


汽车客运站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收费行为,保护旅客、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者(以下简称客运站)和进站客运经营者(以下简称承运人)等道路客运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废止桂价格〔2010398号文件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取得经营许可的客运站和承运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客运站向承运人和旅客提供有偿服务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印制、发放的票据,向承运人和旅客计收费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客运站级别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标准和有关规定核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运输管理局《关于重新核定凭祥汽车客运服务站收费类别的批复》(公运客〔1998209号)文件规定,核定凭祥汽车客运服务站收费类别为二级一类客运服务站。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为上限标准。

第五条  客运站向承运人提供客运代理、行包运输代理、车辆清洗清洁、车辆停放、车辆安全等服务项目时,可收取相应费用。

()客运代理费:客运站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的,按客运运费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客运代理费按客运站实际出售的票价计算,收费标准为一级客运站10%,对农村客运班线承运人4%。

客运代理费也可以在上述规定费率以内采取定额收费办法计收。其额度由客运站与承运人在营运客车(以下简称客车)进站协议中确定。

()客运发班费:客运站为承运人提供统一安排班次、发车车位和候车室,但不代办售票、检票等服务的,可以按客运运费收取不超过3%的客车发班费。具体费用由客运站与承运人在客车进站协议中确定。客运站收取客车发班费的,不得再收取客运代理费。

()行包运输代理费:客运站代承运人受理行包托运业务的,按行包运输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收行包运输代理费。收费标准为15%。

行包运输代理费也可以在上述规定费率以内采取定额收费办法计收,其额度由客运站与承运人在客车进站协议中确定。

()车辆清洗、清洁费:客运站提供车辆外部清洗服务和车厢内清洁服务的,可按每辆次向承运人计收车辆清洗、清洁费。收费标准为:

1.车辆外部清洗费:大型客车25元/辆?次,中型客车20元/辆?次,小型客车15元/辆?次。

2.车厢内清洁费:大型客车10元/辆?次、中型客车8元/辆?次、小型客车5元/辆?次。

3.客运站为承运人提供水源和一定的洗车工具,由承运人在站内洗车场自行人工清洗、清洁车辆的,收费标准为:10元/辆?次。

4.承运人自行清扫车厢垃圾的,由客运站按月向承运人收取清洁费,收费标准为:20元/车?月。

()车辆停放费:客运站为承运人车辆提供停放场地,可根据不同车型按辆次、时间向承运人计收车辆停放费。车辆停放费按实际停放天数计收,按月清算。收费标准为:

小型客车:白天5/辆;过夜8/

中型客车:白天8/辆;过夜10/

大型客车:白天10/辆;过夜15/辆(含特大型)

注:临时进站的客车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按白天标准减半计收车辆停放费,超过30分钟的,按白天标准收费;连续停车超过8小时按过夜标准收费。

定班次的应班车,在公布的发车时间前30分钟进入客运站,在发车位准备发车的,客运站不得收取车辆停放费。每天发车超过2班次(2班次)的客车按白天收取;当天在同一车站白天发班,晚上过夜的,按过夜标准收费。

除客车以外的其它车辆(含公共汽车)的停车费由客运站参照此标准收费。

()车辆报班例检费:客运站为进站车辆报班提供安全例行检查和紧固机件等服务的,按每辆车每天一次向承运人计收车辆报班例检费。车辆报班例检费可按月收取。

收费标准:采用人工检验的5元/辆?次、采用检测设备检验的,每辆次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2元。

()班车误班、脱班费:承运人未按约定时间提供车辆,延误客车发车或脱班的,应向客运站支付客车误班或脱班费;因客运站责任造成误班或脱班的,客运站应向承运人支付客车误班或脱班费。误班费为50元/辆?次,脱班费为200元/辆?次。

承运人不按时派车辆应班,时间在1小时内为误班;不按时派车辆应班,时间在l小时以上为脱班。发车时间前24小时按有关规定经同意报停的,不算脱班,24小时内报停算脱班。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误班、脱班的,客运站和承运人互不支付误班、脱班费。

()包车送客进站费:指法定节日期间(元旦、春节、清明节、五一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包车送客进站的车辆停放费。区内包车按30元/辆?次收取;区外包车的车辆停放费,按照与区外对等原则收取。

第六条  客运站向旅客提供退票、送票、行包变更、行包装卸、行包保管、小件物品寄存、站务等服务项目时,可收取相应费用。

()退票费:客运站办理退票向旅客收取退票费。由于客运站或承运人的责任造成延误发车或脱班,应允许旅客退票,并免收退票费;因旅客原因造成退票的,按下列标准收取退票费:

1.当次客车开车时间2小时前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10%计收,不足0.50元按0.50元计算;

2.当次客车开车前2小时以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的20%计收,不足1元按1元计算;

3.当次客车开车后1小时内办理退票的,按票面金额50%计收,不足1元按1元计算;

4.当次客车开车后超过1小时的,不办理退票。

5.旅游客车开车24小时前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10%计收,不足1元按1元计算;

6.旅游客车开车前24小时以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50%计收,不足2元按2元计算。

()送票费:客运站按照旅客要求提供送票服务的可向旅客收取送票费。送票费按每张客票不超过5元计收。

()行包变更手续费:旅客在行包起运前,要求取消或变更托运地点,客运站可向旅客收取行包变更手续费。旅客要求中途停运时,不收行包变更手续费,不退行包运费。

行包变更手续费按行包运费的10%计收。

()行包装卸费:客运站为旅客装卸行包,可向旅客收取行包装卸费。装车费由始发站收取,卸车费由终点站收取。

行包装卸费按每件每装或每卸一次1.00元计收,单件行包重量超过30千克或行包体积超过0.12立方米的,行包装、卸费各加成50%计收。

()行包保管费:行包到达站从行包提取通知发出或公告发布当日起计算,对超过2天提取行包的,客运站可向旅客收取行包保管费。

行包保管费按每件每10千克每天2元计收,不足10千克的按10千克计算,不足2元的按2元计算,每超过10千克的按收费标准累进计收。

()小件物品寄存费:客运站对旅客寄存小件物品,可向旅客收取小件物品寄存费。

小件物品寄存费按每天每件不超过4元收取,超过10千克的物品及寄存超过24小时的小件物品寄存费累进计收。

()旅客站务费:客运站为旅客提供候车、休息、治安保卫、安全检查、信息等基本客运服务的,客运站可以在客票内向旅客计收旅客站务费。旅客站务费计入票价收取,不得在客票外另行收取。收费标准为1.20元/人?次,安装并使用空调候车的,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收0.50元/人?次的空调费。农村客运班线承运人统一按照0.30元/人?次收取旅客站务费。

第七条  客运站在售票总额中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站运双方协定提取有关费用后,余额部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期限,由双方协定如数结算,延误结算的,客运站按协议向承运人支付滞纳金。

第八条  结算单、路单和旅客车票工本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实际成本核定。结算单工本费0.10元、路单工本费0.11元、旅客车票工本费0.10元。

第九条  客运站对省际客运班车的收费按对等原则收取。

第十条  客运站应向承运人和旅客提供服务,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不准巧立名目乱收费。凡违反本办法的,由价格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十一条  客运票价涉及客运联网售票的收费标准,应与实际收费标准一致。

第十二条  客运站应将客运站级别及相对应的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布,实行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发布前有关客运站收费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凭祥市物价局和凭祥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注册登录后可收藏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