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扶持旅游业发展的奖励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的决定》(桂发〔2013〕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3〕35号)、《凭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凭祥市进一步扶持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凭政发〔2012〕23号)精神和市委提出的抓好口岸经济和文化旅游“两篇文章”工作部署及加快推进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进一步加大对旅游业发展的扶持力度,推动我市旅游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订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在凭祥市开展旅游活动的企业,简称旅游企业。
二、奖励条件和金额
(一)旅行社接待境内外游客在凭祥过夜并游览2个(含2个)以上收费景区,每年以2000人次为基数,年接待人数达2000人次的,按20元/人次给予奖励,全年最高奖励不超过50000人次。组织大型旅游团队在凭祥过夜并游览2个(含2个)以上收费景区,单团人数在300人以上,按100元/人次给予奖励,全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0人次。
(二)对组团在凭祥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边境旅游专用》证件赴越南旅游的旅行社(含分社或营业部),每月以1000人为基数,月接待人数达1000人次的,1日游每人奖励50元/人,2日游及以上每人奖励100元/人,全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4000人次。
(三)对单次组织旅游火车专列在凭祥过夜并游览2个(含2个)以上收费景区,单次组织专列人数达300人以上(含300人),按100元/人次给予奖励,全年最高奖励不超过5000人次。对单次组织包机在凭祥过夜并游览2个(含2个)以上收费景区,单次组织包机人数达100人以上(含100人),按100元/人次给予奖励,全年最高奖励不超过3000人次。
(四)组织自驾车赴越南等东盟国家旅游且在凭祥过夜并游览2个(含2个)以上收费景区,单批次在30—50辆车,按300元/辆给予奖励;单批次在50—100辆车(不含50辆),按500元/辆给予奖励;单批次100辆车(不含100辆)以上,按700元/辆给予奖励。
(五)开发本地特色旅游产品,年产量达5万件以上且出厂价格在50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
(六)对旅游景区(点)、乡村旅游区、旅游度假区、星级农家乐开发建设,获评AAA级景区(点)称号的,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获评AAAA级景区(点)称号的,一次性给予奖励100万元;获评AAAAA级景区(点)称号的,一次性给予奖励200万元。获评3星乡村旅游区称号的,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获评4星乡村旅游区称号的,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获评5星乡村旅游区称号的,一次性给予奖励30万元。获评自治区级旅游度假区称号的,一次性给予奖励100万元;获评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称号的,一次性给予奖励200万元。获评3星级农家乐称号的,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获评4星级农家乐称号的,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
三、申报奖励程序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旅游企业,每月5日前,向市旅游发展局申报上月奖励(以年度计算奖励的,以次年1 月5日前申报)。申报奖励的旅游企业应如实填写《凭祥市旅游业奖励申报表》,报经市旅游发展局审核、公示确认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奖励。
四、附则
(一)本办法的旅游企业是指直接旅游企业,包括旅行社(旅游公司)、A级景区、旅游度假区、星级农家乐、乡村旅游区等。具体由市旅游发展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认定。
(二)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如有与市人民政府之前出台的相关政策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四)申报企业必须如实填报各类报表和材料,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奖励资格,触犯法律法规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凡因相同内容涉及本办法中两项及以上奖励的,一律从高从优享受,不得重复享受。
(六)申报企业必须积极参加市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宣传促销、优质服务、职业培训、“地接”考核等行业活动,否则取消该年度奖励资格。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