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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制度】玉林市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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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业务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了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审计业务会议分为一般审计事项审计业务会议和重要审计事项审计业务会议两类。

第三条  一般审计事项审计业务会议由分管项目的领导主持召开,讨论审定一般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

参加人员包括分管该项目的领导、总审计师、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法规科负责人及复核人员、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有关人员。

第四条  重要审计事项审计业务会议由项目分管领导提议,经局长同意后召开,讨论审定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

参加人员包括局领导、审计组所在部门和法规部门负责人、秘书科负责人、审计组组长、有关专家和其他有关人员。

第五条  重要审计事项主要包括

(一)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项目;

(二)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审计项目;

(三)全国、全区性的行业审计项目;

(四)县(市)区长及正处级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

(五)县(市)区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项目;

(六)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要审计项目;

(七)其他需要提请讨论的重要审计项目。

本条(一)至(七)款以外的审计事项列入一般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六条  法规科在核实审计组落实审计审理意见后应及时向局长或项目分管局领导提出召开审计业务会议的建议。审计业务会议前,审计组应整理好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

第七条  审计业务会议由法规科负责组织,由局长或项目的分管领导主持,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审计业务会议的记录工作,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决定修改审计报告,并代审计机关草拟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

第八条  审计业务会议研究决定以下事项:

(一)审计报告中所列事实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二)审计评价是否恰当,处理处罚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

(三)审计事项是否需要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审计结果是否需要公告及公告的范围、内容、方式;

(五)其他需要审计业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九条  审计业务会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审计组长介绍审计情况,宣读审计报告;

(二)提交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

(三)法规科介绍审计审理情况,并发表审理意见;

(四)与会人员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

一般事项由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作出决定;如有重大分歧,由与会人员无记名投票表决。

第十条  审计组应将《审计业务会议纪要》作为结论性材料归入审计档案。

第十一条  审计业务会议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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