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利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玉林市知识产权局所属专利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或行政不作为,向本局提出的投诉或举报。
第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法制机构即秘书科,具体负责受理向本局提出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等方式向市知识产权局法制机构投诉举报:
(一)对执法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不服的;
(二)认为执法机构侵犯其法定经营自主权的;
(三)认为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四)认为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五)发现专利行政执法人员未持有有效证件或不出示证件、不遵守法定程序、野蛮执法、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执法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并被受理的,不再受理投诉举报。
第六条 法制机构受理专利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应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登记和分类。接到投诉举报后,受理人应立即填写投诉举报记录表,统一编号,并按照投诉举报的内容、性质和责任进行分类。
(二)呈批及移送。法制机构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投诉举报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2.投诉举报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告知投诉举报人向其他部门反映或者将有关材料移送有关部门;
3.投诉举报内容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要告知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坚持投诉的,予以受理;
4.对予以受理的投诉举报,由法制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报分管领导,对涉及面广、重要的投诉举报要及时向局主要领导报告;同时根据投诉举报内容和管理权限,及时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调查组对投诉举报情况开展调查,并及时将受理情况告知举报人。
(三)调查处理。受理投诉举报的调查人员要按照法定程序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四)督办。法制机构要及时跟进和了解投诉举报件的办理情况,并按照办理的时限进行督办。
(五)反馈。受理投诉举报件的调查人员在调查结束后要形成书面调查处理报告,报告中要记载投诉举报人举报情况、调查情况和反馈处理意见,并将调查报告交局法制机构;不能按期办结的,要充分说明理由。
(六)存档。投诉举报件办结后,调查人员要将有关资料整理后交法制机构归档;立案查处的,按档案卷宗管理规定办理。
第七条 举报件办理时限
(一)法制机构接到投诉举报件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并报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落实承办人员。凡是投诉举报对象明确,投诉举报人…、地址清楚的,法制机构要在接到投诉举报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举报人举报件的受理情况。
(二)对予以受理的投诉举报件,应当在承办之日起30日内调查办理完毕,并做出处理决定;情况比较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不得超过3个月。经办人要在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告知举报人。
(三)举报人对处理结果不服,可提出书面复查申请,经办人应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八条 对于来访的投诉举报人,接待人员应当有2名以上,并应当做好记录,经投诉举报人确认无误后,请其签字。
第九条 负责投诉、举报受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保守秘密、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文明礼貌、接受监督。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对于违反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负责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的人员,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投诉举报材料,严禁泄露举报人、投诉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凡与投诉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对于不公正履行职责或者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投诉举报材料以及泄露举报人有关情况的人员,应当根据情节及其造成的后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局法制机构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应立即组织调查。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十三条 负责受理投诉举报调查的人员在调查处理投诉举报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发《专利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整改通知书》。
(一)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授权,执法机构或人员擅自行使行政执法权或者法律的;
(二)专利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具体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的;
(三)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不履行的;
(四)不文明执法或徇私舞弊的。
第十四条 接到《玉林市知识产权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整改通知书》的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改正,并自接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改正情况书面报送本局法制机构;逾期不改正的,由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经本局领导批准后作出《玉林市知识产权局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第十五条 法制机构发现有关执法单位或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其他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按有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本局对投诉举报案件调查处理后,应当制作《玉林市知识产权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结案通知书》,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具体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对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执行投诉举报处理决定的;
(二)拒绝、阻挠投诉举报调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三)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拒绝或故意拖延履行的;
(四)对投诉举报人员或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十八条 投诉举报案件被确认错案或执法过错的,按照《行政执法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市知识产权局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