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的意见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从制度上、机制上加强对领导班子,特别是党政“一把手”的监督,根据《…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市、县纪委有关规定精神,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实行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
实行“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建立健全“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工作机制,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科学配置权力,使决策、执行、监督等权力相对分离,实现分权制衡、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二、执行内容
(一)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干部任免、聘任、人员调动等人事工作,确定一名局领导分管负责。有关干部推荐、任免、聘任、奖惩及重要岗位人员调动等事项,应在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分管领导签发相关文件。党政“一把手”对整个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党政“一把手”不行使财务支出的直接审批权,确定一名局领导分管负责财务支出的审批,财务支出实行分级负责制和联签制。
1、日常办公经费的支出。由经办人签字,局办公室主任核准,局财务人员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的经费支出由党政“一把手”审批)。
2、业务专项经费的支出。由经办人签字,局办公室主任核准,局财务人员审核,分管领导审批。
3、工资、津补贴等经费的支出。由经办人制表,局办公室主任核准,局财务人员审核,分管领导审批。
4、大额资金的支出。经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后,由经办人签字,局办公室主任核准,局财务人员审核,分管领导审批。
5、项目资金的支出。经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后,由经办人签字,局办公室主任核准,局财务人员审核,分管领导审批。
(三)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工程项目建设。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工程项目建设工作,确定一名局领导负责,党政“一把手”对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分管财务审批的局领导不分管工程项目建设。纪检组、局办公室和相关股室要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管,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四)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工作,确定一名局领导负责。小额度的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由有关股室提出计划,上报局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较大额度的物资采购,分管领导请示党政“一把手”同意后执行。大额度的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按大额资金的支出规定办理。局办公室和有关股室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五)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工作,确定一名局领导分管负责行政审批工作。党政“一把手”对行政审批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对行政审批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主动担责。实行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是为了更好地发扬民主、科学决策;更好地保护干部、预防腐败;更好地使领导干部从具体、繁杂的事务中解脱出来,把主要精力集中到谋大事上来。实行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不是“一把手”放任不管,而是由直接分管转变为加强监督。“一把手”要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领导和监管,认真抓好落实。因监管不到位发生问题的,“一把手”应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因事制宜,合理分工。局领导班子成员,分管财务的副职不得同时分管工程建设,分管人事、财务或工程建设的副职不得同时分管纪检监察工作。分工确定后,一般1年内不得调整,满3年视情况轮换。因特殊情况调整的,须向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报告并说明理由。局纪检监察组要履行监督职责,监督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的工作。
(三)健全制度,规范操作。局办公室要进一步修订完善民主议事、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工程建设管理、物资采购与资产处置、行政审批、责任追究、运作程序等相关制度,研究确定各分管领导的权限和职责,进一步细化界定“三重一大”事项范围,规范会前申报议题程序和内容,避免临时动议。务必保证各项制度务实、管用,有针对性和操作性。
(四)加强监管,接受监督。由局纪检监察组加强对分管领导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确保制度执行不变通、不走样。各分管副职要主动接受监督小组、上级纪检监察组织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增强工作透明度,需要公开的事项按照规定及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五)执行时间。本意见从2017年1月起开始执行,以前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