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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制度】铁岭市环境监管网格移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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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环境监管网格移送制度


第一条  环境监管网格移送制度是指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和时限将环境违法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监管网格主体(以下简称网格主体)。

第二条  环境违法案件的移送工作在市环境监管网格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依法开展。涉嫌违法,依法应当由政府实施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业、关闭的案件,网格主体应当立案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报本级政府。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的案件,由污染行为发生地网格主体管辖。

第三条  两个以上网格主体都有管辖权的环境违法案件,由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举报的网格主体管辖。对环境违法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争议双方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网格主体指定管辖。

第四条  网格主体认为其管辖的案件重大、疑难或者实施污染源管辖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网格主体指定管辖。

第五条  对案件进行移送或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明确的违法责任人和违法主体。

第六条  移送案件实行领导审批制。凡需移送的环境违法案件,由案件承办人在规定时间内填写移送或行政处罚建议呈报表等文书,报环境保护部门主管领导审批。

第七条  案件移送时,应将有关案件的资料副本一并移送,负责办理移送的单位和个人应认真履行移送登记手续。

第八条  对于移送的案件,移送网格主体应当督促被移送网格主体依法做出处理,处理结果装入案卷。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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