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离广告结束还有

【安监办法】昌图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阅读数:465 文章字数:1619



昌图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地区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100人以上(含100人)的各种宴席。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集体聚餐承办者是指备有餐具(租用餐具)无固定加工场所和服务对象,为他人提供加工烹饪各类宴席的负责人。

第三条 镇(场)政府(办事处)及街道办事处、村委会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工作,农村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各镇(场)政府(办事处)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辖区内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指导、厨师及服务人员培训、信息汇总、统计上报,建立镇村厨师档案及集体聚餐登记备案等工作。

第四条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镇(场)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全力协调配合,做好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预防及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五条 农村聚餐实行备案管理。举办宴席100人以上的,由举办者或承办人提前3日向所在村委会申报,村委会安排人员对集体聚餐的事由、时间、地点、人数等进行登记,同时上报镇(场)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办公室在24小时内,派出相关人员到达现场进行审查、指导。聚餐人数超过500人(含500人)以上的商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派监管人员到现场进行指导。

第六条 镇村厨师和从业人员每年要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在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凡患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厨师或从业人员,不得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第七条 农村集体聚餐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加工场所要有防风、防尘、防蝇等设施;

2.餐饮具使用前要洗净消毒;

3.加工场所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且水源充足,蔬菜、肉类、鱼类等食品要清洗干净;

4.加工食品的砧板、刀具要生熟分开使用,生熟食品分开盛放;

5.有足够的冷藏设施。

第八条 禁止经营凉拌菜、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未经加热处理的改刀熟食。

第九条 采购食品及食品原料应到证照齐全的单位采购,索取留存购货凭证,不得采购加工腐烂变质、有毒有害、超过保质期的食物;不得食用病死、毒死畜禽。

第十条 食品加工应按照《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进行操作。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留样制度。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并放置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

第十二条 集体聚餐引发的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举办者及承办者应立即向村委会报告,举办者必须采取积极救治措施,将患者及时送往就近医疗单位就诊并保护好现场。同时,在第一时间报告镇(场)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由镇(场)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食物中毒情况及时上报县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及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实行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举办者和承办者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镇、村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镇(场)政府(办事处)要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的宣传和引导,采取多种形式教育举办者和承办者自觉遵守本规定,同时鼓励各界群众对违规经营现象进行举报,确保集体聚餐食品安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于201561日起实施。

本文注册登录后可收藏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