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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办法】昌图县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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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图县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县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学生“小饭桌”的餐饮服务行为,切实保障学生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辽宁省学生“小饭桌”食品餐饮安全监督工作指导意见》(辽食药监餐发〔20147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小饭桌”,是指非学校设立的专为中小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餐饮经营单位(因暂时无法达到行政许可条件),且一次性就餐人数不得超过50人(包括50人),超过50人的餐饮单位实行许可管理。

第三条 凡在昌图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学生“小饭桌”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学生“小饭桌”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学生“小饭桌”实行备案管理。学生“小饭桌”餐饮服务的单位或个人,要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学生“小饭桌”的日常监督管理,并建立监管档案,定期对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供业务指导,将已登记备案的学生“小饭桌”信息及时通报教育部门及相关学校。

第六条 学生“小饭桌”经营者应主动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在取得“学生小饭桌经营备案登记凭证”后方可经营。

第七条 学生“小饭桌”厨房面积应与就餐人数、就餐场所面积相适应,不得在登记经营场所以外从事经营活动,严禁为学生以外人员提供餐饮服务,严禁提供外卖。

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或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学生“小饭桌”,应取消备案资格,并及时通报相关学校。学校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告学生本人及家长。

第九条 学生“小饭桌”经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独立的食品加工操作和就餐场所,保持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二十五米以上距离;

(二)具有提供餐饮服务所需的冷藏、通风、防蝇、防虫、防鼠、防尘、消毒、洗涤等设施设备;

(三)符合《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四)食品加工操作过程能有效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有害不洁物品;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持有效的健康体检证明上岗工作,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保持餐饮服务、贮存食品原料等场所环境整洁、卫生;

(十二)实行分餐制;

(十三)禁止经营凉拌菜、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未经加热处理的改刀熟食。

第十条 学生“小饭桌”对食品及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时应索证索票,做好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留存二年备查。

第十一条 学生“小饭桌”应具备留样施设和专用留样盛具,做好每餐次留样,建立留样记录。留样样品应在0℃—10℃之间保存48小时以上。

第十二条 学生“小饭桌”经营者发现学生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症状,应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当地政府、所在学校报告,并及时将患者送往就近医疗机构就诊,同时要保护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于20156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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