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县环境监管网格移送制度(试行)
第一条 环境监管网格工作移送制度是指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将环境违法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网格监管主体。
第二条 环境违法案件的移送工作在昌图县人民政府环境监管网格领导小组领导下依法进行,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和时限移送有管辖权的网格主体处理。
涉嫌违法依法应当由人民政府实施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业、关闭的案件,网格单位应当立案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第三条 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的案件,由污染行为发
生地网格主体管辖。
两个以上环境监管网格主体都有管辖权的环境违法案件,由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举报的网格主体管辖。
对环境违法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争议双方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环境监管网格主体指定管辖。
第四条 下级网格主体认为其管辖的案件重大、疑难或者实施污染源管辖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网格主体指定管辖。
第五条 移送或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明确的违法责任人和违法主体。
第六条 对于移送的案件实行领导审批。凡需移送的环境违法案件,在规定时间内由案件承办人填写移送或行政处分建议呈报表书等文书,由主管领导审批。
第七条 案件移送时,将有关案件的资料副本一同移送,负责办理移送的单位和个人应办理好移送登记手续。
第八条 对于移送的案件,移送网格主体应当督促被移送网格主体依法做出处理,处理结果装入案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