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企业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构建高效有序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效能,鼓励企业守法自律,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全市范围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是指从事化工行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分级监督管理是指将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企业的危险性大小、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划分等级,针对不同等级的企业实施有针对性的、差异化的监督管理,建立按级监管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企业的安全风险大小分为红、橙、黄、蓝四个等级。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分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按标评定、分类指导、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六条 市安全监管对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负总责,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对辖区企业负责。
第七条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分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企业分级、反馈结果、按时对企业分级情况进行调整、建立分级监管台账。每年1月底将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分级情况书面报送自治区安全监管局。
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负责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分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企业分级、反馈结果、按时对企业分级情况进行调整、建立分级监管台账。每年12月底将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分类分级情况书面报送市安全监管局。
第三章 分级标准
第八条 企业分级标准:
企业风险等级分为红、橙、黄、蓝四个等级,风险等级的辨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领域风险排查管控工作的通知》(桂安监管三〔2016〕13号)界定。市和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许可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等级的划分见附表。
第九条 企业在一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定级直接定为红色等级:
(一)发生较大以上(含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2起以上(含2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年度内受到2次行政处罚的;
(四)存在非法违法经营行为的;
(五)拒不执行安全生产指令或未经安全监管局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形。
第十条 市、县(区、市)安全监管局应在确定危险化学品企业评定等级后1个月内向企业反馈,并向上级安全监管局上报分级结果。
第十一条 新设立或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自其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纳入分级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已纳入危险化学品企业分级监督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企业提出申请或者市、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同意后,可退出分级监督管理。
(一)依法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被注销登记的;
(二)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解散的;
(三)被依法通告注销相关危险化学品许可证书的;
(四)被依法责令关闭或者予以取缔的;
(五)歇业、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或转产退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满3个月的。
第四章 分级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自治区安全监管对企业分级标准调整而修订。
第十四条 初次定级后,每年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分级情况进行全面复核调整,特殊情况下,可根据需要或依企业申请随时进行复核调整,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企业分级调整结果反馈企业,并报上一级市安全监管局。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工艺、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管理水平等发生变化时,应在三个月内,主动向所在市、县(市区)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请,重新进行分级。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其安全生产评级予以提升一个等级:
(一)当年发生死亡安全生产事故;
(二)年内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
(三)对产生的安全生产隐患没有采取治理措施或整改不到位;
(四)受天气、环境等自然条件影响,需要提级管理的;
(五)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评定等级被升级的,次年可以申请降级;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分级评定结果,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实施有针对性的、差异化的管理。蓝色等级企业,以自我管理为主;黄色等级企业,以自我管理为主,安全监管部门抽查督促为辅;橙色和红色等级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和整治对象。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应当根据企业分级情况以及季节特性、行业特点和重点工作情况,制定本部门执法检查计划,并结合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确定不同评定级别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并加强对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检查频次一般不低于以下规定:
(一)红色和橙色等级企业,市安全监管局安排每半年不少于1次的安全检查(一般聘请2名以上专家会同县市区局一起到企业检查),县(市区)安全监管局每半年不少于1次的安全检查,并由企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的安全自查,技术力量不足的企业应外聘专家。
(二)黄色等级企业,市安全监管局每年抽查不少于20%,县市区安全监管局每年不少于1次的安全检查。
(三)蓝色等级企业,市安全监管局每年抽查不少于10%,县市区安全监管局每年抽查不少于50%。
第二十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分级监管工作台帐和监督检查基本管理台帐,要按照“一企一档”的要求建立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督检查基础档案。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得以降低安全生产评定分级代替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分级监督管理要与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报工作相结合,实行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定期报告。红色等级企业应定期向市、县(市区)安全监管局上报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同时抄报自治区安全监管局,橙色等级企业应定期向市、县(市区)安全监管局上报企业安全生产情况。
第二十三条 企业安全生产及隐患自查自报情况上报周期应根据企业分级情况决定,并至少保证以下上报周期:
(一)红色等级企业每月一报;
(二)橙色等级企业每季度一报;
(三)黄色等级企业每半年一报;
(四)蓝色等级企业每年一报。
第二十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及隐患自查自报情况报告内容,主要有:
(一)周期内企业安全生产的总体情况(包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主要工作以及落实情况);
(二)周期内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报及排查治理情况;
(三)周期内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况;
(四)周期内企业主要设备、设施运行及检测检验情况;
(五)周期内人员培训教育及人员变动情况;
(六)周期内企业改变生产工艺、设备设施、安全措施以及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等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
(七)周期内企业建设项目实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