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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制度】贵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采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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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局机关采购管理,建立和规范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本市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机关招标和询价采购,不适用于政府集中采购。本局下属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采购范围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

第三条  凡采购必须遵循先预算后采购原则,项目采购必须遵循先立项原则。采购组织形式以市财政部门审批的形式为准。

第四条  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和监督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行政主要领导担任,成员为现任局行政班子成员。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财务的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办公室、财务科、法规宣教科及有关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设兼职工作人员。监督小组组长由纪检组长担任,成员由办公室、监察室负责人组成。本局的所有采购事务由局纪检组监督实施。

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组织、指导经审批决定的所有采购项目的采购工作。包括召开专题会议、启动实施采购程序、签订相关合同等。

工作小组的职责是:办理有关部门审批手续、组织专家审评、选定中介机构、草拟招标相关文件材料。

监督小组的职责是:负责监督工作小组各个环节的工作是否是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具体监督采购过程选定中介机构、草拟标书和合同等活动的开展和会议的召开。党组交办的监督和评估工作。

相关科室单位的职责是:提出采购申请,提供项目设计(包含技术参数),组织项目验收调试。代表局参与招投标评审。

兼职工作人员的职责是:负责采购的具体工作,如询价、概算、组织专家技术审评、作为业主代表参加招投标会议等;负责工作小组交办的工作。  

第五条  采购申报。由需要采购的相关科室、部门提出采购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核,财务科提出采购意见后提交局长审批。属于一般性采购的,直接由局长审批;属于较大项目采购的,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属于重大项目采购的,提交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条  采购实施。经审批或会议决定的采购事项,5个工作日内进入采购程序。由兼职人员具体执行。

(一)由局长或授权的副局长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履行采购领导小组的职责,布置实施本次采购工作。

(二)工作小组按程序负责实施采购具体工作,由兼职人员具体落实,相关业务科室配合,监督小组全程跟踪监督。

1、向市财政部门申请采购;

2、选定中介代理机构;

3、业务科室、法规宣教科草拟审核采购材料,包括标书、代理合同等;

4、提交采购材料,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过,由局长或授权副局长签署采购文件;

5、业务科室作为专家、兼职工作人员作为业务代表参加项目招标开标和评审;

6、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单位;

7、法规宣教科、财务科、业务科室草拟审核采购合同,呈交局长或授权副局长签署。

8、兼职工作人员和相关业务科室对采购的项目进行督促落实执行及清点、验收、调试。

中介代理机构的选定。建立中介代理机构备选库,由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业绩、守法和诚信情况考核遴选3家本市中介代理机构进入备选库。每次项目采购必须在该备选库中随机选择1家作为代理机构。备选库采取年度考核制。

第七条  属于招标采购的,由工作小组按规办理招标的相关手续。属于部门询价采购的,由工作小组根据采购的项目及要求发出邀请,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参加竞价,并组织相关人员审评,同等条件下,以低价者为供应商。

第八条  监督小组要加强对采购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发现偏离程序的及时提出纠正;不符合规定的,要进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的,交由局纪检组依法予以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不相符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局直属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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