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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制度】平南县工业贸易和信息化局限时办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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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规定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文所称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向本局咨询、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本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标准,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

本局行政首长对本局实施限时办结制度负总责。

第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的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本局承诺的办结时限少于规定的时限;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确定承诺办理时限。

第四条  本局以所编制的《机关内部项目审批流程时限表》明确办理事项、办理机构、责任岗位、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

第五条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本局办理事项流程时限,在办公场所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本局按照县政府批准的办理事项时限,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承诺办结或者答复时限。

第七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日计算,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符合条件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的次日起计算。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办理时限从行政管理相对人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第八条  申请事项不需要进行审批或者确认登记的,或者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并出具书面凭证。送达书面凭证之日即为办结或者答复的日期。

第九条  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当急事急办,随到随办。行政首长应当亲自督办。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应当填写《机关办理事项延期申请表》,由本局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向县政府服务窗口申请延期办结时限,并说明原因,经同意后方可延期。经批准延期的原因及理由,应在时限届满前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十条  办理的事项依法需要经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

第十一条  因本局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超时办结:

()无正当理由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不按规定给申请人答复;

()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

()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因自身责任,不按告知的时间到服务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其申请办理的事项视为按期办结。

第十三条  本局实施限时办结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超时办结的,有权向县监察、人事机构或效能办投诉。

第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照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制度自201491日起施行。

本制度施行前有关事项的办理时限标准,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依照本制度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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