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局依法行政工作,确保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我局重大执法决定实行法制审核制度,非经法制审核,不得作出重大执法决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是指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下列行政处罚:
(一)拟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对涉案单位或个人予以资格罚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法人和其他组织违法生产经营货值金额5万以上,个人违法生产经营货值金额2万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拟对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处罚没款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是指下列行政许可:
(一)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决定;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是指下列行政强制:
(一)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设施或者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决定。
第六条 局法规股为我局法制审核部门,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稽查大队、各食药监所(以下称承办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应当在报送局领导审批决定或集体讨论决定前,送局法规股法制审核。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除外。
第七条报送法制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报告;
(二)认定的事实、理由及相关证据材料(包括相关书证、物证照片、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材料);
(三)法制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八条 法规股对报送审核的重大执法决定及其相关文件、证据和材料,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二)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条件、方式、期限:
(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四)是否裁量适当;
(五)是否可能影响公民生活的正常进行,影响法人和其他组织生产经营或者工作的正常进行;
(六)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 法制审核的时间为7个工作日,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但最迟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条 法制审核应出具《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报局主要领导及相关业务分管领导,送达承办部门。
拟作出的执法决定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法制审核予以通过。
法制审核认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的,法制审核不予通过:
(一)对于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越权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法制审核建议不予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二)对于违反法定范围、条件、方式、期限,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的,法制审核建议予以纠正或重新组织调查;
(三)对于超越范围,导致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生产经营或者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法制审核建议予以纠正,严格按法定范围、权限实施行政强制;
(四)对于裁量明显失当的,法制审核建议调整裁量幅度。
第十一条 承办部门认为法规股出具的法制审核意见有不当之处的,可以在接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3个工作日内向法规股提出书面异议,法规股应当将承办单位意见报局主要领导,由局主要领导决定是否重新启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