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律顾问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全局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局法律顾问工作,保障局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我局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法律顾问监督管理,根据《永年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局法律顾问,是指为我局提供服务的法律专家或法律专业人士。法律顾问由公司外聘法律专家、律师或法律事务人员组成。
第三条 局法制宣教中心兼法律顾问室,负责法律顾问的组织联络和日常工作。
第四条 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参与立法工作和重大决策。参与起草我局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重大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大政策,参加相关的咨询会、座谈会、听证会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实施关系民生的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和使用大额度资金,法律顾问应当参与并提出建议。
(二)为局领导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提供对口法律服务,必要时可列席有关会议,对相关工作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向局领导提供最新的法律信息和法律动态,针对行政管理中的新问题,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协助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参与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的论证。接受委托,代理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调解等活动。
(三)参与重大项目和招商引资工作。对列入省、市重点项目和重点产业的招商引资工作进行前期法律风险论证,参与招商引资谈判,为项目风险、协议签订、合同起草等提供法律服务;对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的招投标、合同签订及履行等提供全程的法律服务。
(四)参与突发事件处置和善后工作。参与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建立多方共同评估制度,会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专家学者共同会商评估,制定救助、补偿、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依法化解因突发事件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
(五)广泛参与信访及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协助接待来访群众,参与领导接待日信访接待。参加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利用工作平台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律宣传,发挥人民调解作用,化解各类矛盾和纠纷,积极开展普法工作,为社区群众提供高效、便利的法律服务。
(六)参与房屋征收拆迁工作。发挥在征收拆迁过程中的作用,对征收拆迁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在征收拆迁裁决、拆迁强制执行等环节,提供法律意见。
第五条 法律顾问履行工作职责,机关各科室须通过法律顾问室向法律顾问交办。
第六条 法律顾问办理任何法律事务须在我局授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越权处理。法律顾问的任何审查意见均为参考意见,有关人员应当认真考虑,如认为不妥或不符合实际情况,可以不予采纳,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共同探讨。
第七条 法律顾问可因履行职责之需要享有下列权利:
(一)应邀参加有关会议,了解情况,主动提供咨询意见。
(二)调阅、复制有关关联性档案资料。
(三)要求有关人员如实反映情况,无保留地提供相关背景、技术、往来函件等资料。
(四)声明保留自己的不同意见、观点。
第八条 担任局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从事的律师、司法、仲裁、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或属于本专业领域公认的杰出人士。
具体聘用条件为: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品行,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具有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所从事的律师、仲裁、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四)在相关领域具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验,专业能力强;
(五)年龄:30-55周岁。
第九条 局法律顾问的聘请,由局法律顾问室依据本管理制度第八条规定,并结合其他条件挑选出合适人选,报局务会审定确认。法律顾问室上报人选时,应提供备选人员的详细资料并出具推荐理由,经局务会审定后,颁发聘书。法律顾问室应将聘请情况向局财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局法律顾问的聘用,应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明确规定聘用期限、聘用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聘用合同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聘用合同内容不得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十一条 局法律顾问的聘期为一年,期满可续聘。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解聘。
第十二条 局法律顾问的工作报酬为固定报酬,由双方在聘用合同中确定。
第十三条 局政府法律顾问在我局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不占用行政编制。法律顾问为办理我局事务时发生的诉讼、仲裁费、代理费,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应由局财务承担,但是要按照我局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局法律顾问室应确保严格遵守约定支付工作报酬,保障工作待遇,并根据工作需要,努力法律顾问提供下列工作条件:
(一)确保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确保办理聘用单位法律事务时能充分调阅相关资料;
(三)根据工作需要,提供进行调研的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在聘期间,局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守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工作秘密;
(二)不得散布有损聘用单位声誉的言论;不得参加非法组织;不得参加旨在反对国家、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
(三)忠于职守,维护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以局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五)认真、细致、高效完成聘用单位交办的各项事务;
(六)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本管理制度规定以外的利益;
(七)与聘用单位交办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自行申请回避;
(八)依法应履行的其他有关义务。
第十六条 局法律顾问室负责对局法律顾问进行监督、管理,对受聘的局法律顾问提供开展工作必要的介绍信等委托证明。
第十七条 局法律顾问应每半年提交一份书面工作建议,每年年末提交一份全年工作总结。
第十八条 局法律顾问室每年年末根据局法律顾问的工作情况对其进行考核,考核的依据为工作建议、工作总结、出席会议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档,对于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合格的法律顾问,予以解聘。
第十九条 局属各单位法律顾问管理工作可参照本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本管理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