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年县住建局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建设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合法有效实施,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和执行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提高建设活动行政执法透明度,根据《行政处罚法》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程序,是指局各执法科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依法查处建设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所应依据的工作程序。
第三条 局各执法科室应根据各自所承担的行政执法任务,制订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行政执法程序。
第四条 行政执法须遵循先调查取证,后处罚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使用法律准确,处罚合理。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时,不得少于二人,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进行调查记录。
第六条 局各执法科室应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公开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一般程序为: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审批—告知(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处罚决定书—执行处罚决定—结案归档—备案(重大行政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违法事实确凿,具有法定依据,当场实施处罚的,按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未向当事人告知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七条 对于立案查处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在查清事实、取得主要证据后,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初步行政处罚意见。
第八条 调查终结,由局法制宣教中心进行初步审核意见。
第九条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组会议或行政复议委员会负责对案件的最后审定。
第十条 经审定确认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局长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在作出责令关、停或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县建设局应当组织听证。
第九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罚决定正本送达处罚人,送达须有送达回证。
第十条 实行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科室可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案件终结后,办案人员写出结案报告,将案件全部材料立卷归档。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统一使用省住建厅印制的法律文书,收缴罚款时应出具法定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
第十四条 局各执法科室和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按照行政执法程序进行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五条 对局各执法科室和行政执法人员不按照行政执法程序进行行政执法工作的行为,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依据本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