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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制度】邯郸市永年区农牧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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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永年区农牧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执法工作,提高农业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促进公平、公正执法,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和《邯郸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实施意见》,结合我区农业执法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局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本局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包括本局的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

(二)行政执法人员。包括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所在执法科室、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内容。

(三)行政执法权限。公示本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行政执法依据。公开本局行政执法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执法程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并予以公示。

(五)随机抽查事项。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受理机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行政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根据规定配备制式服装、执法标识的行政执法机构,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事项事后公开的范围:

(一)行政处罚。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等内容。

(二)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申请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事项、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五)其他不适宜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行政执法公开方式主要包括:

(一)网络平台。通过区政府网站、市农牧局官网、政务服务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微信、短信、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公示。

(二)传统媒体。通过政府公告、本局信息简报等公开。

(三)办公场所。在本局机关的电子屏、公告栏公开。

(四)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示程序:

(一)办公室负责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后予以公示。

(二)办公室负责编制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人员清单。行政执法流程图要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各个执法环节记录的内容、方式、载体等事项。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执法机构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

(一)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报经局主管领导审核后,按照程序要求予以公开。

(二)各行政执法机构按照 “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初审、报局主管领导批准后,按照程序要求予以公开。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承办机构主要负责人报局主管领导批准后,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三)公开期限。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在政府网站上公开满5年的(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

(四)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承办机构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内部审核:

(一)各行政执法机构要明确一名联络员按照有关公示工作要求,负责收集、整理本机构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执法机构负责人对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执法机构需在公示载体公布事后公示内容的,应当送办公室进行内部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三)执法机构根据审核意见,报局主管领导批准后,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由办公室负责调查核实,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予以及时更正。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本局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178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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