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制度】永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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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略)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避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和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局及所属机构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在实际行政处罚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选择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 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不得实行“有错推定”。

(二)公平公正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平等对待每一个被处罚的当事人,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违法主体同类的违法行为,使用的法定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做到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法律效力相当的情况下,新出台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违法行为性质相同的处罚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

(三)过罚相当原则

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做出适当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把纠正违法行为作为首要目标,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五)程序正当原则

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的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六)综合裁量原则

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综合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幅度进行判断,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五条 实施的行政处罚不得超过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和范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3-4个档次。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或有立功表现的;

(四)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

(一)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六)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七)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八)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对检举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十)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条 我局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永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行使裁量权,确定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十一条 执法部门以及执法人员在行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处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我局定期对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裁量权行使不当的,按照本制度和《永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主动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在接到对我局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举报投诉后,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制度和《永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的规定进行复查,发现裁量权行使不当的,要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因行使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被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列为错案的;

(二)因行使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超出法定裁量权范围的;

(四)因行使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五条 《永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与本制度一并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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