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全面落实政府粮食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粮食安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安全政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10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6〕9号),以及《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6〕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镇政府、县有关部门粮食安全政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各镇政府、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区、本部门粮食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县政府按年度对各镇、县有关部门落实粮食安全政府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镇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粮食安全保障责任日常工作。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保障措施等6个方面(详见附件)。
第六条 考核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章 考核组织实施
第七条 考核工作由县经济发展促进局(粮食局)、科技和农业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水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计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连州市支行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小组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经济发展促进局(粮食局),负责考核日常工作。
第八条 考核程序:
(一)自查评分。各镇政府、县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进行年度考核自评,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年度落实粮食安全政府责任制自查情况报告、自评得分及相关证明资料等报送考核小组办公室。
(二)部门评审。各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镇政府、县有关部门自评情况,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审核评分,形成书面考核意见,于每年12月30日前送考核小组办公室。
同一项考核指标由两个以上部门考核的,由排名在前的部门牵头负责。
(三)实地检查。考核小组办公室根据各镇、各部门自评报告和考核牵头部门书面意见,组织考核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实地检查,并形成检查报告。
(四)综合评价。考核小组办公室对相关部门评审和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后,报请县政府审定。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县政府审定后,由考核小组向各镇、县有关部门通报,并交由县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镇、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镇、有关部门予以表扬,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镇、有关部门,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整改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同时抄送考核小组各成员单位。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县政府领导同志约谈有关镇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因不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等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 落实省、市的考核要求
第十条 各牵头部门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安全政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101号)及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结合各镇政府、有关部门所报材料,以及评审、抽查、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就我县本年度相关工作落实情况形成自评报告和自评得分,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于每年12月30日前报送考核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考核小组办公室根据各牵头部门及各镇政府、县有关部门报送的材料,汇总形成我县粮食工作政府负责制落实情况报告,报请县政府审定后,于次年1月底前上报市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落实省、市考核指标不力,严重影响我县考核成绩的,相关责任单位须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整改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考核小组办公室负责跟踪检查整改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考核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考核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粮食安全工作统一领导机制和监督机制,加强对粮食安全工作的统筹领导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