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气象预警大喇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农村气象灾害防御能力,扩大气象预警信息传播覆盖面,保证我市气象预警大喇叭的正常运行,有效降低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我市有气象预警大喇叭的各乡镇、街道办事处。
第三条 本办法中气象预警大喇叭设备包括气象预警大喇叭及配套的广播设备、功放机、电源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气象局做好宣传工作,负责全市气象预警大喇叭设备的购置、建设、维修及气象信息的发布工作;负责气象预警大喇叭设备的覆盖率、在线率的督查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气象预警大喇叭设备的日常维护、监督、管理和简单的维修工作。
第三章 安装申请程序
第六条 需要增设安装气象预警大喇叭设备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由市政府投资的,应就安装理由、数量、地点等事项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筹资金的,向市气象局提出申请。申请经批准后,由市气象局组织实施。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七条 市气象局每天8:00和16:00准时发布天气预报,遇有重要天气过程出现时,根据天气形势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根据需要,气象局还可以发布下列信息:
(一)依据兴城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相关规定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二)根据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需求,通过发布平台向辖区发布通知、宣传等信息;
(三)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发布其他信息。
第八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需要发布信息。
第九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可随时发布,其他信息应在8:00—17:30之间发布,避免扰民。
第五章 维护管理
第十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定专人管理气象预警大喇叭运行,负责本辖区气象大喇叭设备故障上报工作。对接到市气象局所辖区域内气象预警大喇叭不在线的通报后,应及时对涉及到气象预警大喇叭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查明原因并上报市气象局。
第十一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人员在重大天气过程前,对辖区内气象预警大喇叭运行情况进行排查摸底,督促在线,发挥效益。
第十二条 各行政村应安排专人负责气象预警大喇叭的日常维护工作。遇有故障导致无法在线时,应首先查明故障原因,进行简单维护;对于电源问题和外接线路问题由各行政村自行处理。
气象预警大喇叭出现故障时,及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维修;气象预警大喇叭功放机出现故障时,及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人员,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人员报市气象局维修。
市气象局应储备设备维修备件,及时对出现故障的功放机进行维修,遇有重大天气过程时,应组织人员对报修的功放设备进行抢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