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首市城市规划区内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优化我市城区住宅房屋征收安置方式,逐步减少安置房建设规模,推行市场化安置,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2015〕51号)、安徽省住建厅等12个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5〕1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货币化安置
货币化安置方式包括货币安置和市场化购房安置。
(一)货币安置。指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规定标准向被征收人发放货币补偿款,由被征收人自由支配的一种安置方式。
(二)市场化购房安置。指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规定标准向被征收人发放购房券(购买界首市城乡建设公司商品安置房或社会商品房),被征收人持购房券在市房产部门组织的拆迁居民购买商品房协议单位,自主购房的一种安置方式。
二、适用对象
(一)界首市规划区范围内住宅房屋征收,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安置,也可选择市场化购房安置。
(二)被征收人应安置房屋面积较大,选择产权调换后剩余的应安置房屋面积,可选择货币安置或市场化购房安置。
三、货币安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选择货币安置的,按《界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政秘〔2012〕11号)和市政府批准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货币安置补偿标准发放房屋补偿款、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奖金等各项补偿款。
(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选择货币安置的,按《界首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政秘〔2012〕10号)规定标准发放房屋补偿款、搬迁补助费、奖金等各项补偿款。
四、市场化购房安置
征收合法或视为合法房屋(按《界首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政秘〔2012〕10号)和《界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政秘〔2012〕11号)有关规定标准认定),被征收人选择市场化购房安置的,按下列规程操作:
(一)发放其他补助费
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交房后,先发放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奖金。
1.搬迁补助费:执行市政府批准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货币安置补偿标准。
2.临时安置补助费:国有土地上房屋每月补助标准执行市政府批准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货币安置补偿标准,集体土地上房屋按应安置面积每月每平方米补助4元。临时安置补助费先行支付12个月,待被征收人在市房产局约定商品房购买范围内购房后,凭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征收实施单位结算,补助时间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日期至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超过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交房日期的,超期部分由开发企业按上述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3.搬迁奖金:执行市政府批准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货币安置补偿标准。
(二)核发购房券
征收实施单位依据下列标准,向被征收人核发购房券。购房券金额包括房屋补偿款和市场化购房补助费、其他附属物和装修补偿款。购房券一式三联,存根联由征收实施单位留存,结算联由被征收人购房使用,办证联由被征收人办理相关手续时使用。
1.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款和市场化购房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100%核定。
2.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款和市场化购房补助费本着“应安置房屋面积保障人均35平方米,最高不超过人均60平方米”的原则,结合被征收房屋区位、面积,商品住房价格等因素,分类核定。
被征收房屋人均35平方米以内(含35平方米)部分,按征收区块商品住房均价核定;人均不足35平方米部分,按征收区块商品住房均价减少100元核定;人均35平方米以上60平方米以内(含60平方米)部分,按征收区块商品住房均价的50%核定;人均6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核定。
征收区块商品住房均价的核定:在房屋征收实施前,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市房地产部门牵头,市财政、国土、规划、审计、监察、发改、统计等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参与调查、测算、公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3.其他附属物和装修补偿款按阜阳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执行。
(三)购房券使用范围及时效
购房券必须用于被征收人购房,不得转让、买卖、套现。被征收人自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含12个月),持购房券在市约定商品房购买范围内自主购买商品住房,用于购房资金不得少于购房券金额的90%,不允许购买市约定商品购买范围内以外的住房。超过12个月期限未选购商品住房的,购房券自动失效,由征收实施单位按货币安置标准进行补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四)购房办法
1.拟进入市政府购房安置的开发企业须向市房地产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供应房源的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房源信息、销售价格、市场化购房安置的特殊优惠折扣及其他相关资料。
2.经市房产部门审核确认具备参加资格的开发企业,须在市将房源信息、销售价格、市场化购房的特殊优惠折扣等在拆迁区域张榜公示。
3.被征收人在约定商品房购买范围内选房后,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购房券(结算联)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购房券支付购房款。超出购房券金额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购房券购房后余额部分,由开发企业先行支付给被征收人。
4.购房券由征收实施单位与收取购房券的开发企业统一结算。开发企业凭购房券结算联、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税务发票复印件(查验原件)、被征收人出具的购房券余额收据(原件),到征收实施单位办理认证和房款拨付手续。结算办法:正式交房后,凭被征收人签字入户单拨付50%,完成房屋初始登记一个月内再拨付40%;入户满6个月付清余款。购房款应拨付至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帐户。
5.开发企业新增供应房源时,应当向市房产部门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核确认后方可进入市约定商品房购买范围,并公示相关信息。供应房源销售清单应及时报送市房产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备案。
6.市房产部门应加强对准入企业销售行为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有权终止其参与资格,并作出相应处罚,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尽可能扩大市场化购房房源数量,为被征收人选房、购房提供更多服务和优惠。
7.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发生纠纷的,由双方当事人依法解决。
(五)优惠政策
1.房价优惠。被征收人享受开发企业给予市场化购房安置的特殊优惠折扣。
2.契税减免。被征收人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购房券金额)的部分,免征契税。
五、附则
(一)本暂行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