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首市乡镇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乡镇土地出让金管理,提高土地出让金使用效益,加大对集镇建设和公益事业的支持力度,统筹城乡建设发展,规范乡镇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流程,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15〕83号)和《界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界首市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政办〔2015〕13号) 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乡镇国有土地出让范围
第一条 除划拨土地外,市政府对乡镇国有建设用地统一出让。科学盘活国有建设存量用地。
第二章 土地出让及成本核算标准
第二条 规范乡镇征收行为。乡镇土地出让金使用按每宗地块核算。土地征迁方案须报市政府审批,乡镇严格按审批后的土地征迁方案执行。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核算土地收储、土地报批、地面附属物、安置补偿、出让过程产生的费用以及因乡镇自身原因而产生的实际支付给受让人的违约金等。市财政局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基金。扣除上述资金后,土地出让金剩余部分视为净收益,乡镇可申请使用。
第三章 资金使用申请流程
第四条 乡镇要制定土地出让金使用办法,填制乡镇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使用申请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核算土地成本,市财政局负责核算应计提的基金;市美丽乡村建设办公室负责审核资金使用范围,市审计局进行综合审核,签署意见后,由乡镇政府连同资金使用办法报市脱贫攻坚暨农业农村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审批。市财政局根据会议审批意见,按程序拨付至各乡镇专户。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该资金原则上用于本乡镇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包括集镇建成区和中心村的道路、排水、污水处理、绿化、亮化、广场、服务中心及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六条 各乡镇严格按照专题会议要求使用资金。
第七条 各乡镇对该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不得与其他资金混用,确保专款专用。严禁坐支土地出让收入行为,禁止将土地出让收入用于修建楼堂馆所、购买公务用车、发放津贴补贴资金、弥补行政经费支出等,严禁使用土地出让收入为产业投资基金注册和对外投资(含出借)。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八条 市国土局、市财政局要依法合规扣除相关成本,及时拨付资金。
第九条 市美丽乡村建设办公室对乡镇土地出让金使用做好监督指导工作,确保资金合规使用,对违反使用范围的,要督促整改。
第十条 市审计局对乡镇土地出让金使用开展定期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市政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