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首市“税融通”贷款业务实施方案
为充分利用税务部门掌握的企业信用及纳税信息,进一步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银税互动”工作及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税融通”业务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经办单位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工商银行界首支行、农业银行界首支行、中国银行界首支行、建设银行界首支行、邮储银行界首支行、徽商银行界首支行、界首农村商业银行,界首中银富登村镇银行。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界首市发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二、主要内容
“税融通”贷款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纳税情况,向依法诚信纳税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一定数额的信用贷款或担保贷款。
(一)贷款条件
贷款对象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贷款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行业政策;
2.贷款对象无不良信用记录;
3.贷款对象具有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
4.贷款对象应有2年及以上纳税记录、纳税信用级别为B级以上;
5.正常办理贷款业务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期限
以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为主
(三)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为该中小微企业近两年平均纳税额的1—5倍,信用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单户中小微企业融资余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四)贷款利率
合作银行对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中小微企业直接发放信用贷款的,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同类型平均利率水平。对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的中小微企业,由市财政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中小微企业无需提供抵、质押物作为反担保,银行给予利率优惠,贷款利率上浮原则上不超过基准贷款利率的30%,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
(五)风险补偿
“税融通”业务出现无法按期还本付息的,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风险补偿纳入政银担“4321”风险分担体系;信用贷款风险敞口部分,纳入市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补偿范围。
三、税务信息管理
(一)及时提供纳税信息。税务部门要按照“税融通”业务要求,指定承办部门和专人负责核实中小微企业近2年纳税信用状况,根据纳税人授权,及时向银行、融资担保公司提供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等涉税信息。
(二)确保信息安全。“税融通”业务经办银行、融资担保公司要引导业务人员学习、遵守《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工作人员教育,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业务流程
(一)建立“税融通”企业池。每年4月底前,税务部门、人行界首支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B级以上中小微企业最近2年纳税记录、征信情况、工商登记市场监管情况,领导小组根据各企业纳税诚信、征信状况、市场监管等情况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列入“税融通”企业池,并以适当方式公示。
(二)确定主办银行。每年5月底前,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已列入“税融通”企业池的中小微企业及信息推送至各家合作银行,并由银行先行对接,20个工作日内确定主办银行,贷款对象提出申请,并由主办银行向领导小组备案。
(三)申请贷款。已列入“税融通”企业池的中小微企业,可向主办银行直接申请贷款,并在主办银行开立纳税专户。需要担保的,由银行先行办理,并代收担保费,在放款前经融资担保机构依规确定后即可放款。
(四)单独信贷审批。经办银行对税融通应单独流程、单独考核、单列额度,及时向已列入“税融通”企业池并提出申请的企业发放贷款。从中小微企业提出申请到最终放款,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原则办理时间不低于7个工作日。
五、职责分工
(一)成立专项工作组。由市金融办牵头,成立由税务、市场监管、经信及金融监管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等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组,统筹协调,共同推进“税融通”业务,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业务开展情况。
(二)加强协调沟通。市金融办、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开展“税融通”业务。税务部门要建立快捷、便利的信息传递渠道,提供准确及时的纳税信息。市场监管、经信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推动“税融通”业务。
(三)加大落实力度。开办“税融通”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依据企业税收信息,进一步放宽贷款条件,简化审批程序,尽快制定“税融通”贷款业务实施细则;鼓励金融机构基于税务信息开发,推广金融创新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