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首市2016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2016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工作,推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稳步健康发展,根据…、省、阜阳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工作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省卫计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卫基层秘〔2015〕122号)精神,在提高筹资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大病住院补偿水平,提高门诊补偿比例并扩大受益面,巩固和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的、具有基本医疗保障性质的医疗保险制度,让参保群众得到更多的实惠,增强城乡居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能力,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二、目标任务
2015年12月20日前,各乡、镇、街道要全面完成2016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资金的筹集目标, 并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确保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率达到95%以上。
各单位收缴城乡居民个人参保资金任务以界首市统计局2010年统计资料核定的我市总人口为基数,统一收缴。(计划参保人数及筹资金额详见附件)
三、参保对象
(一)凡属本市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在校学生和少年儿童随父母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二)非我市户籍,但长期居住在我市,可参加居住地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三)乡镇企业职工(不含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
(四)预产期在2016年的婴儿父母,应提前为未出生的孩子缴纳参保资金。
(五)参保城乡居民必须以户为单位(以户口簿所登记的人口数为单位,已婚但户口未迁移的也可计入对方家庭人口数参保,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计入该户人口数)全员参加,不得选择性参加。下列情况人员可不随户参加:1.应征入伍的;2.已离婚,户口未迁移的;3.正在劳教或服刑的。
(六)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其他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应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不予重复报销。在职职工(含行政事业人员)子女凡未参加其它类型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可直接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四、筹资标准及个人筹资部分缴纳方式
2016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 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军烈属)、城市低保对象中“三无人员”等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应缴纳的120元参保资金由政府全额资助。市民政局、市残联应及时将代缴人员花名册及资金上缴至基金专户。
五、参保城乡居民享受补偿时限
城乡居民缴纳个人参保资金后,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享受政策规定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偿待遇。
六、工作步骤
2016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工作从2015年9月15日开始至2015年12月31日结束,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9月15日至9月30日)。制定下发2016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工作方案,组织召开市、乡镇筹资工作动员会议,利用广播、宣传栏、条幅、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向广大城乡居民宣传筹资政策,引导动员广大城乡居民积极主动参保。
(二)基金收缴阶段(10月1日至12月31日)。各乡、镇、街道组织人员入户统一收取城乡居民个人参保资金,并登记造册,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的缴费专用收据。各单位每2天向市医疗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筹资进度,将收缴的基金上缴到市城乡居民基金财政专户,并同步整理完善好相关资料报市医保办。各单位筹集到的城乡居民个人参保资金须于12月20日前全部缴存到指定专户,资料汇总上报工作须于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民政救助的各类政府资助对象,其政府资助的个人筹资部分,由市民政局、市残联按照市医保办核实的人数,于2015年12月1日前将资金划拨到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三)信息审核录入阶段(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月15日)。各单位要认真收集2016年新增参保人员有关信息,仔细核对2016年参保人员的家庭住址、就诊卡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与户主关系、参保户户口类型(农业和非农业)、参保人性质(即一般农户、农村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军烈属、重度残疾人等)、电话号码,确保信息完整准确无误,避免虚假参保和重复参保现象发生。抽调专业技术过硬和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根据收集和核对的实际参保情况,准确录入2016年新增参保人员信息,并对连续参保人员信息认真进行修改。录入的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等困难群体人员必须与市民政局提供的数据一致。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2016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工作,将其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并列入对各村2015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内容,明确包村干部和各村书记为该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村委会主任为主要责任人,村包组干部为直接责任人。各村(社区)要充分认识筹资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艰巨性,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将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工作摆在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集中人员、集中精力、集中时间,认真扎实做好筹资工作。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筹资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组织协调。各村(社区)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履职尽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筹资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二)强化宣传引导,动员城乡居民参保。各单位要认真总结过去筹资工作的好经验,进一步加强对城乡居民医保政策、意义、作用及筹资标准的宣传,为筹资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组织广大干部认真学习…、省、阜阳市和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有关政策,让广大干部在熟悉政策的基础上准确宣传政策,做到口径统一。组织三级干部进村、入户做耐心细致的宣传工作,通过向城乡居民宣传参保群众获得大额补助的典型实例,帮助群众从长远角度算好利益帐和经济对比帐,让群众真正了解城乡居民医保的意义,真正明白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好处,引导群众增强健康风险与互助同济意识,动员广大群众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同时,充分利用亲朋好友的信息渠道,通过多种方式与外出务工人员取得联系,宣传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参保,努力提高参保率,扩大覆盖面。
(三)严格执行政策,接受社会监督。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城乡居民医保政策,严防因政策执行走样损害城乡居民利益。筹资工作中,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必须坚持“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的原则。在未受委托的情况下,严禁由村组干部、乡村医生、乡镇卫生院为群众垫资代缴参保资金。在收取群众个人参保资金时,要建立参保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强化资金票据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启用“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专用票据”的通知》(财综〔2014〕639号)要求,统一启用新设置的“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专用票据”,各执收单位要组织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认真填写收费专用收据,杜绝收据填写内容与参保人员实际情况不符。所领取的专用收款收据没有填写或填写错误的,要和已开据的专用收款收据存根一并清理核实汇总,汇总后上交市医保办核对备案。发放票据时,各单位筹资负责人务必标明票据去向;回收票据时,负责人务必注明票据使用明细。在收取城乡居民个人参保资金时,要及时将资金划转到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专户,防止基金被截留、贪污或挪用,做到专款专账专用,确保基金安全。
(五)加强信息收集,保证信息准确。各单位在筹资工作启动后,要严格按照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个人信息收集的要求,全力做好参保人员个人信息的收集工作,尤其是外出务工人员家庭成员的信息,务必做到人员信息全面准确有效。要采取定人员、定任务、定标准、定时间、定责任的方式,对本单位的筹资任务进行分解,确保信息准确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