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考勤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局机关效能建设,增强干部职工组织纪律观念,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考勤管理,特重新修订本局考勤管理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条 局机关、百色市质量综合检验检测研究院、广西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百色分院全体干部职工,跟班学习、经人事科办理正式借调手续及技术机构聘用的工作人员在法定工作日内的考勤登记及请销假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 办公室为日常考勤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局日常考勤,市质量综合检验检测研究院、广西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百色分院日常考勤分别由两院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各科室(局)、技术机构为考勤管理责任部门,负责对本科室(局)、技术机构工作人员的出勤情况进行管理,审核确认考勤结果,统筹安排本科室(局)、技术机构工作人员休假。
第三条 工作人员应自觉严格遵守上班纪律,按时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无故串岗、离岗。凡迟到、早退、旷工、出差、外出等均按实际记录。延迟上班超过10分钟的视为迟到;提前下班超过10分钟的视为早退;无故不上班或无故超假视为旷工。
第四条 早上考勤登记时间从7:00开始至8:00;上午下班签退时间从12:00开始至13:00;下午上班考勤登记时间从14:00至14:30(夏季上班时间自动延至14:30至15:00);下午下班签退时间为17:30至18:30(夏季下班时间自动延至18:00至19:00)。
第五条 工作人员到百色城区参加会议或因公办事外出,应向科室(局)主要负责人报告并填写《百色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外出工作报告单》留本科室(局)备案,如科室(局)主要负责人外出则需向办公室报备。因公务出差、参加培训、调研等公务活动需填写公务出差审批单,经科室(局)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办公室备案,方可外出。经批准外出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纪律,在规定时间内返岗上班。
第六条 局主要领导请假或因公出差的,由办公室按规定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班子成员及其他处级领导、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请假需报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并及时告知办公室。局机关各科室(局)主要负责人请假1天以内(含1天)需报经分管领导审批;请假1天以上先报分管领导审签,再报主要领导审批。局机关各科室(局)工作人员请假半天报本科室(局)主要负责人审批;请假半天以上2天以内(含2天),由局分管领导审批;请假2天以上的先报局分管领导审签,再报主要领导审批。
第七条 工作人员请假或休假,须填写《百色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请销假申请表》并于请假前一天报办公室备案。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应依据第六条规定及时通过电话报告请假并获批准,同时告知办公室,并在返岗后2个工作日以内补办相关请假手续。3天以上(含3天)病假须出示医院证明并提交病假单。请假期满后,应于返回单位上班当天向批假领导报告,并到办公室履行销假手续。事假、病假考勤以0.5天为单位统计。
第八条 工作人员请病假、婚(丧)假、…假、年休假等假期的待遇,由人事科按照国家、自治区及本局请销假制度有关规定审核执行,按级请示报告。工作人员经单位批准参加学历教育培训,在参加学历继续教育学习期间,所在单位要在学习时间上给予充分保证,并按出勤考勤,所享受的福利待遇不变。一般情况下,工作人员如需脱产参加在职学历教育培训的,本科室(局)不再安排其公休假和探亲假。
第九条 严肃会议纪律。凡上级部门、局机关召开的会议,参会人员会前应及时签到,严禁迟到、早退、缺席、顶替。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会前须请假并报经分管领导批准,送办公室备案。对顶风违纪,违反会议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条 工作人员上下班迟到(早退)或会议迟到(早退、缺席、顶替),发现1次给予通报批评1次,年累计通报批评超过2次的,涉及人员年度考核不得参与“优秀”等次评选,年累计通报批评超过3次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驻村工作队人员实施双重管理,驻村期间由所在地党委进行日常考勤管理,返回原单位工作期间由办公室进行日常考勤,办公室不定期对驻村工作队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离工作岗位者;
(二)批准请假手续不齐全者;
(三)请假期满不归,无故超假者。
第十三条 办公室作为日常考勤的主管部门应做好考勤登记,确保考勤记录数据的准确可靠。每月5日前(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将全体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反馈各科室(局)确认,各科室(局)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超过时间不提出意见视为同意。办公室定期将考勤情况报告局主要领导,对违反纪律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考勤登记表由办公室保存,保存期3年。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执行考勤管理制度情况与个人年终绩效考评、评优评先、晋级晋职等挂钩。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