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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法】临泉县促进城区社区服务中心集中规划建设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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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泉县促进城区社区服务中心集中规划建设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县城区社区服务中心规划建设,根据《中共阜阳市委办公室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社区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阜办发〔201112号)和《关于加强城市社区服务用房建设的实施意见》(临政办〔201542),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县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规划部门及各街道根据县城建设、发展和管理需要,科学合理设置社区,并编制完善城区社区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为“社区服务中心”)布点规划和近期建设计划,作为社区服务中心集中规划建设的依据。

第三条  建立由县民政部门牵头的社区服务中心集中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国土、规划、财政、住建等部门及相关街道参加,共同做好社区服务中心集中规划建设工作。

第四条  社区服务中心应当根据《临泉县中心城区公共服务设施综合规划(2016-2030)》进行初步选址,并经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研究同意后确定选址。原则上集中在一个位置(地块),设置在便于居民到达、便于开展服务的地点。

社区服务中心一般包含:管理服务站(含居委会)、社区卫生服务站、警务室、文体活动站、托老所、菜市场等社区服务设施。

社区服务中心一般以多层建筑为主,鼓励与社区绿地结合建设,形成邻里生活中心,有难度的可分散建设,但各类设施不易相距过远。

县民政、文化、卫计等部门要积极争取上级各类社区服务设施建设支持资金。

支持打造社区服务中心集中规划建设示范项目。示范项目验收合格后,县财政对示范项目以奖代补,最高不超过30万元,该奖补资金拨付到项目所在街道,由街道按程序拨付到社区。该奖代补资金用于社区开展市民服务活动及必要的装饰装修、采购办公设备等支出。

第五条  为便于管理使用,实现集中规划建设社区服务中心目标,一般不再要求开发企业在宗地内配建社区服务用房,改为以货币化形式缴纳社区服务用房建设费用。

县规划部门在出具宗地规划设计条件时,要明确该宗地需配建的社区服务用房面积。

县国土部门在出让宗地时,要将缴纳社区服务用房建设费用、计算方法等作为前置条件予以明确,费用缴纳的时间和方式应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免交社区服务用房建设费用。

社区服务用房建设费用计算方法为:宗地应配建社区服务用房面积 x 5000/平方米

县财政部门应设立社区服务用房建设费用收取专户,专户资金专门用于社区服务中心建设。

第六条  社区服务中心采取政府投资建设和宗地开发企业代建两种建设模式。

采取政府投资建设模式建设的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所在街道为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临泉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临政〔20154号)规定的建设流程推进项目建设。

采取宗地开发企业代建模式建设的社区服务中心,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建设社区服务中心前,社区所在街道应及时取得社区服务中心用地相关手续。

第七条  社区服务中心所在地块的相连宗地出让前,县规划部门要会同民政、国土部门及相关街道确定社区服务中心规划设计条件,明确项目位置、占地面积、容积率、建筑面积、建设内容等建设要求,同相连宗地一并出具规划设计条件。

第八条  县国土部门在出让宗地时,要将由宗地竞得人代建社区服务中心作为前置条件予以明确。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将代建社区服务中心的统一规划、统一设计、无偿代建、建设标准、限时移交、产权归属等作为独立条款,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

代建的社区服务中心建设标准原则为:建筑外墙装饰、大门、围墙、绿化要与关联住宅小区风格协调、标准一致。建筑内部达到毛坯房状态,水电安装符合相关设计及交房标准,质量合格以上。

第九条  县规划部门在并联审批社区服务中心规划设计方案时要充分征求相关街道及国土、民政、文化、卫计等部门意见。

鼓励形成可借鉴的社区服务中心规划设计方案模版,方便后续社区服务中心规划设计。

第十条  县建设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工程建设规范,加强对代建社区服务中心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代建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社区服务中心规划设计方案与宗地开发项目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原则上应放在第一期建设。

县规划部门应牵头做好社区服务中心的批后监管工作,确保代建企业按照批准的社区服务中心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设。

第十二条  代建企业全部项目竣工后,县国土、规划、住建、民政部门应当对社区服务中心代建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对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和建筑工程验收标准建设社区服务中心的,不予办理规划验收合格手续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要求代建企业必须按合同达到标准后再行验收。

第十三条  代建的社区服务中心验收合格后,县民政部门要督促、监督街道与代建企业及时办理社区服务中心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  社区服务中心所有权人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街道接收社区服务中心后,应当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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