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泉县信息化项目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县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的管理工作,推进信息化建设项目科学规划和统一管理,提高信息化项目建设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实现全县信息资源互联共享,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和政府融资资金进行建设、维护和服务的信息化项目。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它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等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信息化项目,以及运行维护服务类项目(含项目运行维护、设备软件维护更新、规划咨询、监理测评、安全服务、外包服务等)。
以下项目不属于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范围:
(一)涉密信息化项目(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办公使用的个人电脑、照相机、摄像机、复印打印扫描设备、移动存储设备,基础软件(操作系统软件、日常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等),耗材购置,特种设备的购买。
第三条 县统筹推进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信息化项目管理的领导和协调工作。
县政府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信息办)负责全县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统筹规划、项目审查、过程监督和验收评估,并在系统开放性、资源共享性、技术先进性等方面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
县财政局负责信息化项目中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等,参与项目概算审查和资金使用监督评估。
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按照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信息办负责建立信息化项目咨询专家库,组织专家开展信息化项目的审核立项、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估等工作。
县信息办建立专家随机抽取、回避、动态调整和监督管理机制,保证审核立项、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估工作公平公正。
第二章 项目规划
第五条 各单位应按照县委、县政府有关部署,制定本单位信息化项目规划,并报县信息办批准。
第六条 信息化项目规划应突出顶层设计,合理制定项目实施计划、组织管理和保障措施,综合考虑硬件配置、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的时间进度,考虑整体运维服务内容、监理需要等。
第七条 各单位信息化规划及项目专项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做出变更的,应报县信息办审核。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建设单位(项目使用方)根据需求和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向县信息办提交项目申请表、项目方案和有关依据材料,如县领导批示、县政府会议纪要、规划及有关项目批复文件等。
第九条 项目申报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新建信息化项目所需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应基于县政府数据中心机房、通信运营商或其他云平台服务商的软硬件环境进行设计和部署,包括所需硬件(服务器、虚拟机、存储等)、通用性软件(操作系统、通用中间件、主流数据库等系统软件)及公共应用平台等。其中确有不能部署在县政府数据中心机房、通信运营商或其他云平台的业务系统需报请县信息办审核后确定。
(二)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信息化系统和扩建、改建项目应当按照资源整合、集约建设的目标,通过物理搬迁、应用搬迁、容灾备份等形式,逐步向县政府数据中心机房、通信运营商或其他云平台服务商迁移。其中确有不适合迁移的业务系统需报请县信息办审核后确定。
(三)信息化项目申报前应预编形成项目信息资源目录,作为项目审批要件。项目建成后应将项目信息资源目录纳入市政府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目录管理系统,作为项目验收要求。项目信息资源目录必须包括本项目可共享信息的类型、范围和使用用途,明确共享信息数据的字段、格式、技术接口、加工处理方法和信息可追溯的技术要求等。
第十条 项目方案应当明确项目验收的定量指标,工作任务、实施步骤和投资概算清晰明了。
新建项目方案应包括现有软硬件基本情况,未来五年内硬件需求任务量和参考配置,应用软件开发功能清单、费用估算,项目管理、安全保障措施、项目监理概算比例等。
扩建和改建项目方案应明确现有软硬件资源情况,包括硬件品种数量、系统软件清单、安全保障措施、应用系统及数据库列表、购置时间、过保时间、应用情况、存在问题及迁移计划。
第四章 审核立项
第十一条 县信息办在收到各单位项目申报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项目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全县信息化建设需求和使用单位信息化项目规划;
(二)是否符合项目申报要求;
(三)项目方案编写是否规范、章节是否完整、电子版本和纸质版本是否一致,是否考虑资源共享性、信息安全保密性、方案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
未通过项目初审的,不得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二条 信息化项目通过初审后,县信息办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技术方案、项目概算的合理性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调研。县财政局同步参与项目概算审查。
第十三条 信息化项目通过专家评审后,县信息办形成书面审核意见,于评审后7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反馈至项目单位。
第十四条 项目审核意见有效期为1年,逾期未招标实施的项目,项目审核意见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项目审核意见中要求修改完善的,项目单位应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按时间要求报县信息办存档备查,县信息办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再次审查。
第十六条 项目投资经费为自筹经费或政府融资资金的,项目方案应包括资金落实方案和情况证明。
第十七条 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信息化系统建设维护经费在现有合同到期前,暂按原有程序申报、支付。
第十八条 加强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管理力度,统筹设立信息化建设专项经费,原则上不再单设部门信息化经费预算。申报的信息化项目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局将资金安排情况抄送县信息办。
第十九条 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各单位原则上不允许新建或扩建计算机机房、部门专网、数据中心、存储备份平台、安全平台等。如有特殊工作要求,报县信息办审核。
第二十条 项目审核意见下达后,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变更和取消项目内容。确需调整或变更需求的,项目单位应当书面报送县信息办审核。
第五章 招标建设
第二十一条 投资金额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国家级、省级已经正式出台建设方案的除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方案设计、项目建设进行招标,方案设计的费用纳入信息化项目预算。
第二十二条 实施的信息化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投资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信息化项目应当实行监理,监理费用纳入信息化项目预算。
承建信息化项目的工程、设计、监理等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金一经落实,各单位应按照计划进度完成项目实施。项目逾期未建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县信息办和县财政局报告。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管理及运行管理负责。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与承建单位在中标合同中约定信息化项目软硬件免费维护服务期限,免费维护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般不少于1年。
第二十六条 县信息办适时会同财政部门对信息化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七条 信息化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应当依据县信息办立项审核意见、全县信息化建设项目规划、政府采购或招投标文件、项目合同等文件,主要内容包括:审查项目资料完备性、规范性情况;审查项目履行合同和招标投标文件情况;审查系统各项功能、性能、安全性以及各项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审查系统信息资源共享落实情况;以及审查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投资金额50万元以下项目,项目单位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资料提交县信息办备案,凭县信息办备案证明报县财政局办理项目结算。县信息办会同县财政局视情况抽查。
投资金额50万元(含)以上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县信息办申请项目总体验收。
总投资100万元(含)以上的信息化项目,需出具监理方的验收意见。
第二十九条 县信息办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验收不合格的信息化项目,项目单位按照验收意见限期整改。完成整改后申请再次验收。因整改需组织再次验收的,所需全部费用由项目中标单位支付。
第三十条 验收通过后,项目单位凭县信息办出具的总体验收意见连同其他付款资料,一并提交县财政局办理项目结算。
第三十一条 县信息办将信息资源共享情况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对未达到信息共享要求的信息化项目,不予通过项目验收,并限期整改。
第三十二条 信息化项目验收通过后,应按照县财政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及时完成项目固定资产登记。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