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周县商务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严格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法制机构负责对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一)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
1.拟做出不予许可决定;
2.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3.其他具有重大影响的林业行政许可决定。
(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
1.对公民处以五万元(含)以上的罚款,对法人处以十万元(含)以上的罚款;
2.没收非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相当于第1项对应的数量;
3.吊销许可证;
4.责令停产停业;
5.其他具有重大影响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三)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
按规定应当实施且非应当场实施的行政强制。
(四)其他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签发前,由承办机构(指行使执法权的厅机关执法处室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及依法受县林业局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直属单位)送审,应当提交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的,集体讨论前送审。
需要征求局内其他业务处室、单位或者其他部门意见的,承办机构应当在送审前征求意见。
承办机构应当预留合理的法制审核时间。
第五条 送审时,承办机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意见及情况说明;
(二)草拟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
(三)案件材料;
(四)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案卷移交清单(附后);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意见及情况说明应当载明认定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执行裁量基准情况等内容。超出局职权范围需要移送其他部门或者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一并提出移送意见。
法制机构认为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内予以补充。
承办机构对其提交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草拟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是否规范、表述是否准确,内容是否完备;
(七)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七条 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八条 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可以组织林业、法律等有关专家、顾问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研讨论证,并邀请承办机构参加;必要时,对复杂、疑难案件征询上级部门意见或者提请执法解释。
第九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或者特殊情况的,经厅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补充材料、专家论证、征询意见、提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十条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查为主;提出的意见或建议,经法制机构领导同意后,交承办机构。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执法文书不规范、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提出继续调查、变更、程序纠正意见的,由承办机构调查、变更、纠正后重新送审。
第十二条 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局机关负责人处理。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机构审核同意后,应当提交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由承办机构提交集体讨论。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由承办机构负责执行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四条 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法制机构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定由县林业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