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泉县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防止行政过错行为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共临泉县委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县的实施意见》、《临泉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展“依法治县”能力提升年活动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县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各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行为,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行政过错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行为。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四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任用工作相结合。
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受到过错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资格。
第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机关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实施行政行为时违反法定的权限、条件、程序、时限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二)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上级机关部署的工作任务的;
(四)对上级行政机关责令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拒不纠正的;
(五)不执行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的生效裁判或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的;
(六)不执行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行政监督部门在履行行政监督职责时依法做出的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不采纳行政监督部门履行行政监督职责时提出的建议的;
(七)重大事项未依法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法而作出决定的;
(八)行政决定被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九)防范、整治公共安全问题或者督促整改安全生产隐患失职的;
(十)对自然灾害、疫情、安全事故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依规定应当报告而迟报、漏报、瞒报、谎报,或者防范、救援、救治失职的;
(十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予处罚或者不及时予以处罚,导致在管辖地区、管辖业务范围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二)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第六条 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公开道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追究行政机关过错的,应同时按本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追究行政首长及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第七条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诫勉谈话;
(四)停职检查;
(五)调离工作岗位;
(六)降级;
(六)责令辞去领导职务;
免职或建议免职;
撤职;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涉及人事任免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八条 因行政过错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并涉及赔偿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县监察局和其他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第十条 监察机关在组织实施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过错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并决定是否进行调查;
(二)调查行政过错行为;
(三)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调查,以确定实施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一)发布文件有违法情形,被上级机关依法撤销的;
(二)经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行政行为或者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经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
(四)在上级或同级人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被认定存在行政过错行为,要求调查处理的;
(五)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行政监督部门要求调查处理的;
(六)新闻媒体披露有行政失当情形确有证据的;
(七)其他应当进行调查的情形。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本暂行办法规定的行政过错行为的,可以向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投诉。
第十三条 有关行政机关发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本暂行办法规定的行政过错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县监察局调查处理,或者按照管理权限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送达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机关和责任人。
上级机关、其他机关要求处理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名检举、控告、投诉的,应当告知其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对行政过错责任人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对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临泉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